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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legislature|term_limits|background_color=|name=協和眾議會|native_name=Concord Representative Council|legislature=|coa_pic=359_20250121221307.png|coa_caption=眾議會徽章|logo_pic=|logo_caption=|logo_alt=|house_type=|body=協和最高立法機構|new_session=|leader1_type=|leader1=|party1=|election1=|leader2_type=|leader2=|party2=|election2=|leader3_type=|leader3=|party3=|election3=|leader4_type=|leader4=|party4=|election4=|leader5_type=|leader5=|party5=|election5=|leader6_type=|leader6=|party6=|election6=|members=|structure1=|structure1_res=|political_groups1=|term_length=無限制|voting_system1=|last_election1=|next_election1=|session_room=|meeting_place=|constitution=[[協和公國憲法]]|website=}}'''協和眾議會(英文:Concord Representative Council)國家最高立、司法機關,代表全體[[協和公國]]行使立法權。'''眾議會席次,原由建國親王和同時期加入的成員組成;現包含了原先的成員和歷任通過眾議會投票的親王。 眾議會的組織及權力來源於[[協和公國憲法|協和公國憲法第三章第二條]]。[[眾議長]]為議會長;[[議會主席]]為備位議會長。開會採用彈性時間,由議會成員決定。每個議案在成為正式文件前應送交於親王;親王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眾議會。眾議會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復議。如經復議後,眾議會議員全票同意後即可送交親王,如無全票同意,則重複復議轉交。 大法官7人以下,其中1人為憲法大法官、1人為備位憲法大法官,組成司法法庭,由眾議會或全國人民投票選出。 眾協和議會職權如下:除親王外交特權外一切決案條約和重要事項、掌理解釋、審判及懲戒、憲法修正案、提名職位、彈劾罷免案、接收親王會報並做出改善、除憲法規定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眾議會出席會議期間和往返於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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