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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位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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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位法案'''是[[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在[[蒙萊納瓦聯邦總統|總統]][[韓慶銘]]緊急召集下而通過之法統承認宣言。 == 緣起 == 由於繼任總統韓慶銘之總統[[楊耿豪]]之[[第四任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選舉|該場選舉]]日期係經中央議會決議,而中央議會因缺乏合法授權而非法延任,故中央議會於2020年後之決議被視為非法,[[轉型正義委員會]]認為憲法未授權韓慶銘總統向未具有授權之公民移交總統職權,為恢復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完成法統繼承程序奠定了基礎。 == 法案內容 == {{blockquote|text= <div class="center">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br/> 新韓志共和國國家地位法案<br/> </div>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依國民之意願,頒布命令並鄭重宣告因不符合憲法原則而被視為非法之二〇一九年以來之所有新韓志共和國政府及中央議會之決議、立法及行動,已經獲得合法承認,新韓志共和國之外交主權,依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國家之改組由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繼承,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之外交主權,於二〇二二年三月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繼承,二〇二三年五月,聯邦與大西威與般咸聯合大公國合併後之新國家[[蒙萊納瓦聯邦]],已獲本大會承認繼承新韓志共和國之主權,至此,蒙萊納瓦聯邦之法統獲得確立及保障。<br/> 國民大會承認韓慶銘[[蒙萊納瓦聯邦總統|總統]]於[[第三任新韓志共和國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二〇二〇年之選舉]]中連任為合法,承認[[陳清洋]]於二〇二〇年之選舉中當選副總統為合法,並承認其於任內任命之一切官員之行政舉措。<br/> 國民大會承認中央議會在二〇二一年九月修訂之憲法,從未失去法律效應,[[第四任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選舉|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舉行之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第五屆總統選舉]]產生之總統[[楊耿豪]]應視為合法,其總統地位應被承認。<br/> 國民大會承認選務委員會於[[第五任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選舉|二〇二二年五月辦理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第六任總統選舉]],選舉產生之總統[[鄭靖永]]應視為合法,其總統地位應被承認。<br/> 國民大會承認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政府與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於二〇二二年舉辦之選舉及憲法複決,國民大會視其為有效,並承認於選舉中當選之公職人員以國家法定機關名義所做出之法案修正及命令。<br/> 國民大會承認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於二〇二三年舉辦之選舉及憲法複決,國民大會視其為有效,並承認於選舉中當選之公職人員以國家法定機關名義所做出之法案修正及命令。<br/> 國民大會承認自二〇二二年以來第五至八任[[蒙萊納瓦聯邦國務院|國務院]]政府之組成及其所有政策決議,以及一切建立之外交關係、加入之國際組織及盟約,國民大會視其為有效。<br/> 國民大會承認蒙萊納瓦聯邦現時之領土範圍,承認[[赫米爾帝國]]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脫離新韓康共和國為合法。<br/> 國民大會之宣告時勢所困及憲法之不合時宜而臃腫,為維持共和國之必要運作所通過之緊急舉措為合法之權益,由為上院機關之[[聯邦主權議會]]繼承,而本屆國民大會,應視為新韓志共和國之末屆國民大會,韓慶銘總統因國家法統問題而復行視事之決定,應視為合法,韓慶銘復任總統之期間,應計入其之任期。<br/>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依據其公民之授權,宣告《新韓志共和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憲法地位由《蒙萊納瓦聯邦憲法》繼承,國民大會通過本法案,承認蒙萊納瓦聯邦代表新韓志共和國主權和法統,實現國家之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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