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行政會議」: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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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邦行政會議'''(英文:'''Federal Executive Council''')是[[蒙萊納瓦聯邦|蒙萊納瓦]][[國家邦聯]]的主要權力機關,而基於憲法規定,蒙聯總統、蒙聯副總統、蒙聯國務總理、蒙聯總督及構成國政府首腦是聯邦行政會議的當然成員,瓦倫克爾-漢孜高瓦地區被允許派任一名代表,而聯邦之邦及領地構成瓦倫克爾-漢孜高瓦地區,並得選舉一名代表參與聯邦行政會議。 | ||
基於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 基於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聯邦行政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現任聯邦總統暨邦聯事務會議主席為[[何韋臣]],其自2024年5月30日起擔任總統。 | ||
== 簡介 == | == 簡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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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責及組織 == | == 職責及組織 == | ||
=== 職責 === | === 職責 === | ||
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 基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聯邦行政會議會議有權: | ||
#協調聯邦政府與各構成國之關係; | #協調聯邦政府與各構成國之關係; | ||
#向國民議會提出有關國家邦聯事務之法案; | #向國民議會提出有關國家邦聯事務之法案; | ||
第15行: | 第15行: | ||
#宣布特定事項為聯邦政府之負責事務; | #宣布特定事項為聯邦政府之負責事務; | ||
#本憲法或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責。 | #本憲法或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責。 | ||
對於聯邦政府負責事項之宣布,應以全體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為之。 | |||
== 組織 == | |||
== 參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