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爾斯規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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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爾斯規範》''',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06/17通過之各國免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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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內容 ==
== 條約內容 ==
<blockquote>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blockquote>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總綱
第一條 總綱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第二條 範圍
第二條 範圍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第三條 定義
第三條 定義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第四條
第四條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第五條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第六條
第六條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第七條
第七條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第八條
第八條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第九條
第九條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blockquote>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blockquote>


[[Category:條約列表]]
[[Category:條約列表]]

於 2024年7月28日 (日) 15:50 的最新修訂

塔爾斯規範
Tarst Specification
簽署日 2023年6月17日 (2023-06-17)
簽署地點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
簽署者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代表 李哲惟
洛斯維坦王國 代表 世紀元老公
貓羅聯邦共和國 代表 Claire Ling
語言 中文

《塔爾斯規範》(英語:Tarst Specification),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年6月17日通過之各國免簽規範。

條約內容

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總綱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第二條 範圍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第三條 定義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第四條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第六條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第七條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第八條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第九條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