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公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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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與宗旨 ===
== 目的與宗旨 ==
國際民航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業務的安全和有序發展,防止各國之間的摩擦,並促進全球和平與合作。
國際民航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業務的安全和有序發展,防止各國之間的摩擦,並促進全球和平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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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進各國之間在民用航空領域的合作和理解 。
3.促進各國之間在民用航空領域的合作和理解 。
=== 重要性 ===
== 重要性 ==
[[國際民航公約]]是現代國際民航制度的基石,其建立的標準和規範對全球民航業的安全和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MSICAO根據公約的規定,持續推動國際民航的技術進步和合作,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系統的效率和安全。
[[國際民航公約]]是現代微國國際民航制度的基石,其建立的標準和規範對全球民航業的安全和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MSICAO根據公約的規定,持續推動國際民航的技術進步和合作,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系統的效率和安全。
 
=== 主要內容 ===
公約詳細規定了微國國際民航的各個方面,以下概括了主要章節及條例:


== 主要內容 ==
====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
====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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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 第二部分: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
第三章於締約國領土及空域上空飛行:締約國航空器在其他締約國領土及空域上空飛行時,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本公約的規定,並確保航空器的安全運行。未經允許,不得在他國領土上降落或飛越。
 
第四章航空器之國籍:航空器的國籍由其登記國決定。航空器不能在多個國家同時登記,且登記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範。
 
第七章國際標準及其建議措施:本公約規定了各項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涵蓋通信系統、機場設施、空中交通管制、飛行員執照、適航性等方面,以促進全球航空業的統一和協調發展。
 
第八章空域類別:空域根據不同飛行活動需求劃分為多種類別,並規定了每一類空域的使用條件,旨在提高空域管理效率和飛行安全。
 
==== 第二部分:國際民組織 ====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組成,負責國際民航的規劃與監督,促進各會員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序發展
大會大會為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定期召開,負責審議和通過重要決議及政策,所有締約表決權


第十章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理事會:理事為常設執行機構,由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執行大決議,並對際航空運輸進行管理和調整


第十理事會:理事為MSICAO的執行機構,負責實施大會決議和政策。
第十委員會:技術和標準委員會、法規和政策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等多個委員設立分別負責不同領域的國際民航事務,並對各自領域的政策和標準進行制定和監督


==== 第三部分:國際航空運輸 ====
==== 第三部分:國際航空運輸 ====


第十三章人事:此章節規範了國際航空運輸相關人事管理包括航空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
第十三章人事:規範了微國國際組織人員任命、職責及服務條件強調人員的專業性國際性,並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 第四部分:航空安全 ====


第十其他國際協議此部分涵蓋了航空運輸領域的其他相關議和合機制
第十航空管制應根據本公約建立和維持高效的航空交通管制系統,確保航空器的安全行,並通過國際協作提高整體運行效率


==== 四部分:航空安全 ====
十八章環境保護措施為減少航空業對環境的影響,各締約國應採取措施減少碳排放,推動使用環保技術,並定期報告和公開環境影響數據。


第十飛航管制規範了國際航空飛航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全球航空運的安全和效率
第十數位化與創新技術推動航空業的數位化和創新技術應用,包括無人機理、智能機場建設和區塊鏈技術使用,以提升航空運現代化水平和數據安全


==== 第五部分:條款 ====
==== 第五部分:條款 ====


第十章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本章節涉及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標準
十章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本章規範了國際航班在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的使用標準,並確保其符合本公約及國際標準,以促進安全和高效的航空運營。


第二十四章定義提供了公中使用主要術語定義,包括“班”、“國際航班”、“運企業”和“非商業性降停”等
第二十四章恐怖襲擊各締國應採取措施防止恐怖襲擊對航空安全威脅,並在發生恐怖事件時迅速進行協調應對,確保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 公約之簽署 ===
第二十五章爭端和違約:本章規定了締約國之間發生爭端時的解決機制,並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罰,以確保國際民航的秩序和規範的遵守。
 
== 公約之簽署 ==
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大會中簽署並立即生效,中文文本存放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行政局總務部檔案室。
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大會中簽署並立即生效,中文文本存放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行政局總務部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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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檔案:拉納卡共和國國旗.png|25px]][[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 || 22 || 2024/08/03 || 稱為拉納卡公約
| 一 || [[檔案:拉納卡共和國國旗.png|25px]][[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 || 22 || 2024/08/03 || 稱為拉納卡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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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檔案:蘇華聯邦共和國國旗.jpg|25px]][[蘇華聯邦共和國]]哈爾濱市 || 22 || 2024/09/07 ||
| 二 || [[檔案:盧米涅企業共和國國旗.png|25px]][[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盧米尼亞大]]|| 26 || 2024/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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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條約列表]]
[[分類: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於 2024年11月13日 (三) 20:35 的最新修訂

國際民航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類型 民航相關國際公約
簽署日及生效日
2024年8月3日
簽署地
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
簽署國總數
32
保存處
微國國際民航組織行政局總務部檔案室
網站 MSICAO Discord Server

國際民航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又稱拉納卡公約,於2024年8月3日舉辦於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的第一次國際民航大會上簽訂後立即生效,並依公約成立微國國際民航組織。該公約的目的是建立並維護一個和平、永續、發展的國際民航環境,以促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合作,並避免磨擦和威脅全球安全。現正本保存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行政局總務部檔案室。

目的與宗旨

國際民航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業務的安全和有序發展,防止各國之間的摩擦,並促進全球和平與合作。

公約旨在:

1.建立一個和平、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民航環境。

2.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業務在公平和健康的基礎上經營。

3.促進各國之間在民用航空領域的合作和理解 。

重要性

國際民航公約是現代微國國際民航制度的基石,其建立的標準和規範對全球民航業的安全和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MSICAO根據公約的規定,持續推動國際民航的技術進步和合作,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系統的效率和安全。

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總則:此公約由第一次國際民航大會議定,旨在建立及維護和平、永續、發展的微國國際民航環境。所有會員國必須依據此公約制定國家相關的民航規定。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第三章於締約國領土及空域上空飛行:締約國航空器在其他締約國領土及空域上空飛行時,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本公約的規定,並確保航空器的安全運行。未經允許,不得在他國領土上降落或飛越。

第四章航空器之國籍:航空器的國籍由其登記國決定。航空器不能在多個國家同時登記,且登記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範。

第七章國際標準及其建議措施:本公約規定了各項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涵蓋通信系統、機場設施、空中交通管制、飛行員執照、適航性等方面,以促進全球航空業的統一和協調發展。

第八章空域類別:空域根據不同飛行活動需求劃分為多種類別,並規定了每一類空域的使用條件,旨在提高空域管理效率和飛行安全。

第二部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組成,負責國際民航的規劃與監督,促進各會員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定期召開,負責審議和通過重要決議及政策,所有締約國均有表決權。

第十一章理事會: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構,由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執行大會決議,並對國際航空運輸進行管理和調整。

第十二章委員會:技術和標準委員會、法規和政策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等多個委員會設立,分別負責不同領域的國際民航事務,並對各自領域的政策和標準進行制定和監督。

第三部分:國際航空運輸

第十三章人事:規範了微國國際民航組織人員的任命、職責及服務條件,強調人員的專業性和國際性,並確保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部分:航空安全

第十六章航空管制:各國應根據本公約建立和維持高效的航空交通管制系統,確保航空器的安全運行,並通過國際協作提高整體運行效率。

第十八章環境保護措施:為減少航空業對環境的影響,各締約國應採取措施減少碳排放,推動使用環保技術,並定期報告和公開環境影響數據。

第十九章數位化與創新技術:推動航空業的數位化和創新技術應用,包括無人機管理、智能機場建設和區塊鏈技術的使用,以提升航空運營的現代化水平和數據安全性。

第五部分:條款

第二十章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本章規範了國際航班在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的使用標準,並確保其符合本公約及國際標準,以促進安全和高效的航空運營。

第二十四章恐怖襲擊:各締約國應採取措施防止恐怖襲擊對航空安全的威脅,並在發生恐怖事件時迅速進行協調應對,確保乘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第二十五章爭端和違約:本章規定了締約國之間發生爭端時的解決機制,並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罰,以確保國際民航的秩序和規範的遵守。

公約之簽署

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大會中簽署並立即生效,中文文本存放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行政局總務部檔案室。

版次 簽署地 簽署國總數 時間 備註
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 22 2024/08/03 稱為拉納卡公約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盧米尼亞大市 26 2024/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