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邦聯成立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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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邦聯成立條約'''》是[[共和邦聯]]的重要文件,由[[蒙萊納瓦聯邦]]與[[布萊爾維亞共和國]]簽訂,於2023年2月14日於[[蒙萊納瓦聯邦]][[聯邦首都領地]]簽訂,並於兩天後生效,而條約生效之2月16日被定義為共和邦聯之成立日。 | 《'''共和邦聯成立條約'''》是[[共和邦聯]]的重要文件,條約由[[蒙萊納瓦聯邦]]與[[布萊爾維亞共和國]]簽訂,於2023年2月14日於[[蒙萊納瓦聯邦]][[聯邦首都領地]]簽訂,並於兩天後生效,而條約生效之2月16日被定義為共和邦聯之成立日。 | ||
原[[格奧吉爾共和國]]曾參與本條約之締約,由於該國於2023年8月經元老院決議後改行君主制,該國政府認為續留以共和國為名義之共和邦聯實為不妥,因此於2023年8月31日退出締約及脫離[[共和邦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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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第一條 | ||
共和 | 最尊貴的布萊爾維亞、坡托克澤及眾主權共和國國家聯盟應被視為具法律效力之國家法定名稱,布萊爾維亞、坡托克澤及眾主權共和國國家聯盟及共和邦聯得被視為國家之簡稱,並得於法律文件及外交使用之。 | ||
共和邦聯政府統轄聯邦直轄區及西海山堡自由市等共和邦聯直轄領土,並基於本條約之授予而行使共和邦聯國家權力。 | |||
西海山堡自由市為共和邦聯之首都,其亦得被稱為坡托克澤自由市。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應承認共和邦聯聯盟憲法及一切法律之地位。 |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應承認共和邦聯聯盟憲法及一切法律之地位。 | ||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得以內法化之方式或直接執行聯盟憲法及聯盟之一切法律,眾共和國政府對於法律有疑義者,應依憲法程序辦理之。 |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得以內法化之方式或直接執行聯盟憲法及聯盟之一切法律,眾共和國政府對於法律有疑義者,應依憲法程序辦理之。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
共和邦聯政府獨立行使其外交主權並不應受任何國家之支配,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政府亦同。 | 共和邦聯政府獨立行使其外交主權並不應受任何國家之支配,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政府亦同。 | ||
共和邦聯政府及眾締約國政府應尊重彼此之獨立自主權,不應互相干涉之。 | 共和邦聯政府及眾締約國政府應尊重彼此之獨立自主權,不應互相干涉之。 | ||
最高仲裁院對布萊爾維亞大區、坡托克澤自由市及其他領土行使司法權。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
眾共和國國籍者為具共和邦聯國籍者,而為共和邦聯之國民。 | 眾共和國國籍者為具共和邦聯國籍者,而為共和邦聯之國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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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邦聯合格選舉人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及複決權應受共和邦聯國家機關之保障。 | 共和邦聯合格選舉人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及複決權應受共和邦聯國家機關之保障。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世界人權宣言》應受共和邦聯政府之承認。 | 《世界人權宣言》應受共和邦聯政府之承認。 | ||
共和邦聯國家機關應保障其國民之自由權及生命權不受侵犯。 | 共和邦聯國家機關應保障其國民之自由權及生命權不受侵犯。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
眾共和國之領土與邊界不應由共和邦聯政府變更之。 | 眾共和國之領土與邊界不應由共和邦聯政府變更之。 | ||
邦聯直轄領土之邊界異動應由聯盟議會決議之。 | 邦聯直轄領土之邊界異動應由聯盟議會決議之。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
本條約為二零二三年簽訂條約之修正案。 | 本條約為二零二三年簽訂條約之修正案。 | ||
本條約之修訂由代表團會議為之。 | 本條約之修訂由代表團會議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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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16日 (二) 13:48 的最新修訂
《共和邦聯成立條約》是共和邦聯的重要文件,條約由蒙萊納瓦聯邦與布萊爾維亞共和國簽訂,於2023年2月14日於蒙萊納瓦聯邦聯邦首都領地簽訂,並於兩天後生效,而條約生效之2月16日被定義為共和邦聯之成立日。
共和邦聯成立條約 The treaty on the founding of the Union State of the Republics | |
---|---|
類型 | 國家成立條約 |
狀態 | 失效,被國家聯盟主權宣言取代 |
起草完成日 | 2023年2月13日 |
簽署日 | 2023年2月14日 |
簽署地點 |
![]() 聯邦首都領地 |
生效日 | 2023年2月14日 |
失效日 |
2024年7月15日 被國家聯盟主權宣言取代 |
簽署者 |
![]() 前簽署國: ![]() ![]() |
保存處 | 共同保存 |
原格奧吉爾共和國曾參與本條約之締約,由於該國於2023年8月經元老院決議後改行君主制,該國政府認為續留以共和國為名義之共和邦聯實為不妥,因此於2023年8月31日退出締約及脫離共和邦聯。
條約內容
《成立條約》原於2023年2月簽訂,內容主要規範共和邦聯之國家元首、行政單位、公民權及國家象徵,而由於共和邦聯政府鑑於內容不符合且不相容於目前之運作現況,代表團會議於2024年5月8日議決通過條約之修正案,移除了有關國家元首、行政單位及國家象徵之條文,增加了有關規範國家首都、邦聯直轄領土、承認共和邦聯法律地位及各政府間權力分界之條文,同時承認《世界人權宣言》之地位。
《成立條約》共七條,如下:
眾共和國基於促進各方交流、互利共融及友善和平合作,在國際社會上互相扶持及成長,爰聯合成立共和邦聯及其政府。
本條約約定共和邦聯政府及國家體制之基本事項。
第一條最尊貴的布萊爾維亞、坡托克澤及眾主權共和國國家聯盟應被視為具法律效力之國家法定名稱,布萊爾維亞、坡托克澤及眾主權共和國國家聯盟及共和邦聯得被視為國家之簡稱,並得於法律文件及外交使用之。
共和邦聯政府統轄聯邦直轄區及西海山堡自由市等共和邦聯直轄領土,並基於本條約之授予而行使共和邦聯國家權力。
西海山堡自由市為共和邦聯之首都,其亦得被稱為坡托克澤自由市。
第二條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應承認共和邦聯聯盟憲法及一切法律之地位。
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得以內法化之方式或直接執行聯盟憲法及聯盟之一切法律,眾共和國政府對於法律有疑義者,應依憲法程序辦理之。
第三條 共和邦聯政府獨立行使其外交主權並不應受任何國家之支配,本條約締約之眾共和國政府亦同。
共和邦聯政府及眾締約國政府應尊重彼此之獨立自主權,不應互相干涉之。
最高仲裁院對布萊爾維亞大區、坡托克澤自由市及其他領土行使司法權。
第四條 眾共和國國籍者為具共和邦聯國籍者,而為共和邦聯之國民。
邦聯直轄領土之國籍授予要求應以相關法律規範之。
共和邦聯合格選舉人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創制權及複決權應受共和邦聯國家機關之保障。
第五條 《世界人權宣言》應受共和邦聯政府之承認。
共和邦聯國家機關應保障其國民之自由權及生命權不受侵犯。
第六條 眾共和國之領土與邊界不應由共和邦聯政府變更之。
邦聯直轄領土之邊界異動應由聯盟議會決議之。
第七條 本條約為二零二三年簽訂條約之修正案。
本條約之修訂由代表團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