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修訂間差異
(建立內容為「'''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與國務長官組成。最初由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 目前的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是2024年8月5日就任的第三次周鼎睿內閣。」的新頁面) |
(→總統) |
||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5 次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與[[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務長官|國務長官]]組成。最初由[[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 | {{Dablink|此條目介紹的是'''[[貓羅聯邦共和國]]最高行政機關'''。關於名稱相同的[[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最高行政機關,請見「'''[[聯合帝國政務院]]'''」。}}'''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與[[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務長官|國務長官]]組成。最初由[[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目前的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是2024年8月5日就任的[[第三次周鼎睿內閣]]。 | ||
== 地位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章規定政務院的地位如下: | |||
* 為採取合議制的最高行政權機關,與[[貓羅聯邦共和國執政委員會|執政委員會]]、[[貓羅聯邦共和國最高裁判院|最高裁判院]]並列為憲法上的機關。 | |||
* 政務院對執政委員會負責(憲法第59條)。 | |||
* 採委員會制。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為其政府首腦。 | |||
* 總統擁有[[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務長官|國務長官]]任免權。 | |||
[[舊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但現行憲法並無此規定,實務上將具有實質機能的政務院或[[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視為國家元首。 | |||
== 組成 == | |||
政務院由[[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與[[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務長官|國務長官]]組成。 | |||
=== 總統 === | |||
{{main|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執政委員會委員經執政委員會議決之國家行政首長、亦為國家元首。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ont-size:95%; text-align:center" | |||
|-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列表|代]] | |||
! 人目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總統]]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內閣列表|內閣]] | |||
! 期間、日數 | |||
! 政黨 | |||
|- | |||
! 6 | |||
| rowspan="4" | 4 | |||
| rowspan="4" | '''[[周鼎睿]]''' | |||
| [[第三次周鼎睿內閣|周鼎睿內閣]] | |||
| | 2024年2月5日<br /> - 現在<br />({{age in days|2024|2|5}}日) | |||
|[[貓羅社會民主黨|社會民主黨]] | |||
|} | |||
=== 國務長官 === | |||
國務長官由總統任命。執政委員會成員為當然國務長官。 | |||
== 職務 == | |||
=== 憲法66條規定之職務 === | |||
* 一般行政事務(憲法第66條) | |||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憲法第66條第一項) | |||
* 處理外交關係(憲法66條第二項) | |||
* 簽訂條約(憲法66條第三項) | |||
** 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憲法66條第四項) | |||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憲法66條第五項) | |||
* 制定政令(憲法66條第六項) | |||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憲法66條第七項) | |||
=== 憲法66條以外的職務 === | |||
*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47條) | |||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2、73條) | |||
== 歷代內閣的名稱 == | |||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總統姓名稱為◯◯內閣(如[[宋芷容內閣]])。若總統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周鼎睿內閣]])。 | |||
若總統進行內閣改組(改造),此時內閣稱為改造內閣。內閣改組兩次以上則再加上次數為第◯次改造內閣。 | |||
== 組織 == | |||
== 歷史沿革 == | |||
== 關聯項目 ==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內閣列表]] |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 |
於 2024年9月21日 (六) 15:51 的最新修訂
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統與國務長官組成。最初由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目前的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是2024年8月5日就任的第三次周鼎睿內閣。
地位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章規定政務院的地位如下:
舊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但現行憲法並無此規定,實務上將具有實質機能的政務院或總統視為國家元首。
組成
總統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執政委員會委員經執政委員會議決之國家行政首長、亦為國家元首。
代 | 人目 | 總統 | 內閣 | 期間、日數 | 政黨 |
---|---|---|---|---|---|
6 | 4 | 周鼎睿 | 周鼎睿內閣 | 2024年2月5日 - 現在 (427日) |
社會民主黨 |
國務長官
國務長官由總統任命。執政委員會成員為當然國務長官。
職務
憲法66條規定之職務
- 一般行政事務(憲法第66條)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憲法第66條第一項)
- 處理外交關係(憲法66條第二項)
- 簽訂條約(憲法66條第三項)
- 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憲法66條第四項)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憲法66條第五項)
- 制定政令(憲法66條第六項)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憲法66條第七項)
憲法66條以外的職務
-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47條)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2、73條)
歷代內閣的名稱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總統姓名稱為◯◯內閣(如宋芷容內閣)。若總統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周鼎睿內閣)。
若總統進行內閣改組(改造),此時內閣稱為改造內閣。內閣改組兩次以上則再加上次數為第◯次改造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