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修訂間差異

出自微國家百科
imported>Xueliang50
無編輯摘要
imported>Xueliang50
(內容)
第16行: 第16行:




=== 規格 ===
== 規格 ==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以黃為底;橘、深黃、土黃三種黃色系顏色在右並象徵狐狸、色慾、土地;伊斯蘭星月徽在左上,其中星星調整為四個角以象徵建國時的四個一級行政區「中央大學城、中三角州、崁腳州、阿姆坪郡」。2021年10月11日,前王金平小狐狸園皇國邁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後,[[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通過此旗幟作為華江斯坦國旗,並使用至今。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以黃為底;橘、深黃、土黃三種黃色系顏色在右並象徵狐狸、色慾、土地;伊斯蘭星月徽在左上,其中星星調整為四個角以象徵建國時的四個一級行政區「中央大學城、中三角州、崁腳州、阿姆坪郡」。2021年10月11日,前王金平小狐狸園皇國邁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後,[[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通過此旗幟作為華江斯坦國旗,並使用至今。


第58行: 第58行:




=== 國旗相關法令 ===
有關華江斯坦國旗的各項規定,均列明於《國家象徵法》當中。


第 3 條
== 國旗相關法令 ==
有關華江斯坦國旗的各項規定,均列明於《國家象徵法》當中。<blockquote>第 3 條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米地左上角伊斯蘭星月三色在右。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米地左上角伊斯蘭星月三色在右。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尺規,為6:4。
一、旗面之尺規,為6:4。
二、伊斯蘭星月之面積為全旗之六分之一。
二、伊斯蘭星月之面積為全旗之六分之一。
三、原則三色自旗幟右上角至右下方,不得超過旗幟中線。
三、原則三色自旗幟右上角至右下方,不得超過旗幟中線。


第 4 條
第 4 條
國旗之旗桿無特別限制,依升旗現場所有材料決定。
國旗之旗桿無特別限制,依升旗現場所有材料決定。


第 5 條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武裝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蘇丹御像之上。
各級政府機關及武裝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蘇丹御像之上。


第 6 條
第 6 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 7 條
第 7 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依懸掛機關工作時間而定。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依懸掛機關工作時間而定。


第 8 條
第 8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 9 條
第 9 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一、全體肅立。
第90行: 第102行:
三、升(降)旗-敬禮。
三、升(降)旗-敬禮。
四、禮成。
四、禮成。


第 10 條
第 10 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若無緊急急難事由,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若無緊急急難事由,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第 11 條
第 11 條
天雨時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
天雨時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


第 12 條
第 12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 13 條
第 13 條
駐外使領館等我國領土延伸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駐外使領館等我國領土延伸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第 14 條
第 14 條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各地方政府旗幟與民用車船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立。
各地方政府旗幟與民用車船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立。


第 15 條
第 15 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國民應尊重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之地位,不得踐踏、破壞或對國旗國徽不敬。
國民應尊重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之地位,不得踐踏、破壞或對國旗國徽不敬。</blockquote>
 
== 相關政府旗幟 ==
 
== 歷代華江斯坦地區旗幟 ==

於 2024年2月5日 (一) 21:22 的修訂

華江斯坦君憲國
聯邦的旌旗
用途 國旗Small vexillological symbol or pictogram in black and white showing the different uses of the flag
比例 1:2
啟用日期 2021年10月11日啟用
形式 左上懸掛伊斯蘭星月,三條線自右上角畫至正下方。
設計者 李文甄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馬來文:Bendera Kesultanan Huajiangstan),於該國民間慣稱聯邦的旌旗,為代表臺灣微國家華江斯坦君憲國的旗幟,是該國的法定國家象徵之一其圖樣被直接印刷於憲法上而享有憲法地位聯邦旗於2021年10月11日由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接納及採用,設計者為埃斯卡提爾親王李文甄,設計融合了華江斯坦所注重的幾個面向與前朝國家象徵物。


規格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以黃為底;橘、深黃、土黃三種黃色系顏色在右並象徵狐狸、色慾、土地;伊斯蘭星月徽在左上,其中星星調整為四個角以象徵建國時的四個一級行政區「中央大學城、中三角州、崁腳州、阿姆坪郡」。2021年10月11日,前王金平小狐狸園皇國邁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後,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通過此旗幟作為華江斯坦國旗,並使用至今。

國家的領土 狐狸 色慾 土地 伊斯蘭星月
RGB 239,228,176 255,127,39 255,242,0 216,188,58 255,201,14
CMYK 0,5,26,6 0,50,85,0 0,5,100,0 0,13,73,15 0,21,95,0
Hexadecimal #efe4b0 #ff7f27 #fff200 #d8bc3a #ffc90e
HSL 50-66-81 24-100-58 57-100-50 49-70-54 47-100-53


國旗相關法令

有關華江斯坦國旗的各項規定,均列明於《國家象徵法》當中。

第 3 條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米地左上角伊斯蘭星月三色在右。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尺規,為6:4。 二、伊斯蘭星月之面積為全旗之六分之一。 三、原則三色自旗幟右上角至右下方,不得超過旗幟中線。


第 4 條

國旗之旗桿無特別限制,依升旗現場所有材料決定。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武裝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蘇丹御像之上。


第 6 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 7 條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依懸掛機關工作時間而定。


第 8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 9 條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二、唱國歌。 三、升(降)旗-敬禮。 四、禮成。


第 10 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若無緊急急難事由,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第 11 條

天雨時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


第 12 條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 13 條

駐外使領館等我國領土延伸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第 14 條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各地方政府旗幟與民用車船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立。


第 15 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國民應尊重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之地位,不得踐踏、破壞或對國旗國徽不敬。

相關政府旗幟

歷代華江斯坦地區旗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