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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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行: | 第63行: | ||
=== 立法權 === | === 立法權 === | ||
這部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 | |||
=== 國家元首 === | === 國家元首 === | ||
這部憲法規定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卡特蘭,是國家元首。 | |||
=== 行政權 === | === 行政權 === | ||
這部憲法規定國務院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 | |||
=== 司法權 === | === 司法權 === | ||
這部憲法規定法院和檢察院為司法機關,獨立運作,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干涉。 | |||
=== 監察權 === | === 監察權 === | ||
這部憲法規定監察院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行政機關人員,以及彈劾涉嫌違法犯罪的國級國家工作人員。 | |||
=== 地方管理制度 === | === 地方管理制度 === | ||
這部憲法規定卡特蘭的行政區劃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鎮、民族鄉)三級行政區劃,其中在省級行政區和縣級行政區設置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地區的事務。 | |||
=== 民族自治制度 === | === 民族自治制度 === | ||
這部憲法規定在民族自治區(自治區、自治縣、民族鄉)設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政府,規定自治政府必須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 |||
=== 國家象徵 === | === 國家象徵 === | ||
=== 修憲方式 === | === 修憲方式 === | ||
這部憲法所規定的修憲方式非常繁複,主要是為了防止少數份子廢除社會主義制度。 | |||
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3代表提議,並2/3代表出席,同意票數達3/4,再由全國人民公投表決,經2/3以上公民參與並過半數通過,始得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