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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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運營商進行安全監督。
對商業運營商進行安全監督。
==== 適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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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和適航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 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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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和建造機場設施。
設計和建造機場設施。
==== [[空中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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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一個國家領空內的交通。
管理一個國家領空內的交通。

於 2024年6月27日 (四) 09:22 的修訂

民用航空(英語:Civil aviation,簡稱民航)是指除軍事、公務(例如警務、海關)用途以外的航空服務,包括私人或商業性質的飛行。有一定數量的架空和模擬國家是模擬國際民航組織(SICAO)的成員國,並透過該組織制定民用航空的共同標準。

分類

定期航空運輸

包括在定期航線上運營的所有客運和貨運航班

通用航空(GA)

包括所有其他民用或商業航班

現代,噴氣式飛機為民用航空帶來了技術革新,也為航空運輸在全球運輸行業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礎。

民航管理

依據2024年的國際民航公約(拉納卡公約)中指出,該條約的簽署方應共同努力協調和標準化空域的使用,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正常。

該公約的每個簽署國都有一個民航管理機構(例如各國的民航局)來監督以下民航領域:

飛行執照

規範基本培訓和執照和證書的發放。

飛行運營

對商業運營商進行安全監督。

適航

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機場

設計和建造機場設施。

空中交通管制

管理一個國家領空內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