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斯坦最高參議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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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英文:'''Federation Senate of Huajiangstan''',慣稱'''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憲法正式名稱為'''國會''')是[[華江斯坦君憲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立法機關,現在其職已經交付執政宮國家統治會華江斯坦全體人民使。依據2021年07月09日施行的《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參議院為憲法中的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權。2021年10月11日[[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修憲後廢止所有與國會相關的條文。
'''華江斯坦最高參議院'''(英文:'''Supreme Senate of Huajiangstan''',慣稱'''參議院''',是[[華江斯坦君憲國]]的一院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依據憲章規定,參議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議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參院最大黨的主席將在每次選舉後被任命為[[華江斯坦首席行政官|聯邦首席政官]]
 
== 歷史 ==
依據2021年07月09日施行的《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參議院為憲法中的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權。然而由於選舉無法正常舉行,參議院於2021年10月11日[[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修憲後廢止所有與國會相關的條文
 
 
2024年03月07日[[華江斯坦中央政府|華江斯坦政府]]啟用「西敏憲章」後,依據現有人口成長幅度規劃,暫定重開[[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參議院]]的時間為2027年,並預計於2027年01月10日重新舉行2021年沒有舉行的[[第一屆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選舉]],於[[德涅特琳塔州]]、[[華江尼西亞州]]和僑居國外國民中選出三席至五席的最高參議員


在《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原文中,國會由國會議員組成,其主要職權為審議法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等,在憲政改革中該機關併入執政宮。





於 2024年3月19日 (二) 00:57 的修訂

Federation Senate of Huajiangstan
聯邦參議院
已廢止的華江政府機關
種類
種類
一院制的立法機關
歷史
成立 2021年07月09日
前身 帝國參議院
當前任期
已廢止
領導
國會主席
未選舉
國會副主席
未選舉
國會秘書長
未選舉
結構
議員 3席
政黨
未選出(3):
  •   未選出(3)
選舉
複數選區單記制
上屆選舉
第一屆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議員選舉
下屆選舉
機關廢止

華江斯坦最高參議院(英文:Supreme Senate of Huajiangstan),慣稱參議院,是華江斯坦君憲國的一院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權。依據憲章規定,參議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議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參議院最大黨的主席將在每次選舉後被任命為聯邦首席行政官

歷史

依據2021年07月09日施行的《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參議院為憲法中的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權。然而由於選舉無法正常舉行,參議院於2021年10月11日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修憲後廢止所有與國會相關的條文。


2024年03月07日華江斯坦政府啟用「西敏憲章」後,依據現有人口成長幅度規劃,暫定重開參議院的時間為2027年,並預計於2027年01月10日重新舉行2021年沒有舉行的第一屆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選舉,於德涅特琳塔州華江尼西亞州和僑居國外國民中選出三席至五席的最高參議員。


有關條文

第 五 章 國會

第 44 條

國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國會議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45 條

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46 條

國會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全國人民選出者。

二、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三、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第 47 條

國會議員之任期為三個月,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卸任前一週內完成之。


第 48 條

國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


第 49 條

立法院會期,每月兩次,自行集會。


第 50 條

國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皇帝陛下之咨請。

二  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 51 條

國會開會時,執政官署、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52 條

國會重大議案通過後,移送皇帝陛下及執政官署,陛下應於收到後十日內經執政官署相關官員副署後公布之,惟如執政官署或陛下對此議案有疑慮,應依憲法第41條辦理。


第 53 條

國會議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54 條

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 55 條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 56 條

國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