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使用者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間軍事互助條約」:修訂間差異
內容
imported>Xueliang50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Xueliang50 (內容) |
||
第22行: | 第22行: | ||
| wikisource = | | wikisource = | ||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間軍事互助條約'''》(英語:Treaty of Mutual Military Assistan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and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tate of Huajiangstan),是[[華江斯坦君憲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在2023年04月08日提出討論、2023年05月31日簽訂、06月01日生效的一份軍事合作條約。這是兩國之間首次簽署的以軍事性質為主的互助條約,其目的為反制2023年年中微國家社群間的衝突和動盪。 |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間軍事互助條約'''》(英語:Treaty of Mutual Military Assistan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Grandia and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tate of Huajiangstan),是[[華江斯坦君憲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在2023年04月08日提出討論、2023年05月31日簽訂、06月01日生效的一份軍事合作條約。這是兩國之間首次簽署的以軍事性質為主的互助條約,其目的為反制2023年年中微國家社群間的衝突和動盪。 | ||
== 背景 == | |||
== 條約內容 == | |||
本條約締約國: | |||
茲重申[[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之邦誼,及其與所有人民及政府和平相處之願望,並欲增強與柴可夫納拉協約組織國家之合作及私人國家之和平結構;以光榮之同感,追溯往昔兩國人民為對抗帝國主義侵略、傀儡國家擴張及抵禦諸免洗國家騷擾之歷史,而在相互同情與共同理想之結合下,團結一致併肩作戰之關係;願公開正式宣告其團結之精誠,及為其自衛而抵禦外來武裝攻擊之共同決心,俾使任何潛在之侵略者不存任何對於本條約締約國懷有侵略、攻擊、破壞或騷擾之妄想;並願加強兩國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建立集體防禦之現有努力,以待私人國家更廣泛和平安全制度之發展。 | |||
於此詭譎多變、動盪不安,及充滿猜忌之時代,[[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派出代表於此,針對雙邊加深合作並促進雙方邦誼訂下基礎: | |||
茲議定左列各條款: | |||
第一條 | |||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兩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共榮公約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武力之威脅或使用武力。 | |||
第二條 | |||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顛覆活動。 | |||
第三條 | |||
締約國承允加強其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 | |||
第四條 | |||
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條約之實施隨時會商。 | |||
第五條 | |||
每一締約國承認針對私人國家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及其他必要之港台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 |||
第六條 | |||
締約國間給予並接受對方在領土內駐紮軍事力量之權,並得就雙方軍事合作舉行交流。 | |||
第七條 | |||
前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述之領土,包含締約國之主權海內外領土及網路轄域,並包含由[[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紐新聯邦]]、[[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赫斯維爾公國|赫斯維爾]]及[[大清和聯合帝國|清和]]六國共治之昭南聯合租界。 | |||
第八條 | |||
本條約並不影響雙方主權之正常運作,且不應被解釋為締約國任一方對於另一方之侵略或控制行為。 | |||
第九條 | |||
本條約應由[[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各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在中華民國台北市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 |||
第十條 | |||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 |||
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 | |||
本條約用中文及馬來文各繕二份。 | |||
共和二年四月八日 | |||
統一曆五年四月八日 | |||
西元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 | |||
訂於 [[格蘭迪亞共和國]]和協市。 | |||
== 各方反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