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克托獨立事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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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過程中張宇良剔除了聯邦政府人員的Facebook 專頁管理權,被華夏眾聯國認定為單方面撕毀四月條約。
談判過程中張宇良剔除了聯邦政府人員的Facebook 專頁管理權,被華夏眾聯國認定為單方面撕毀四月條約。


經此談判,張宇良宣稱撤銷其獨立要求,而實際建立維克托共和國,宣稱擁有維克托之主權,後改名為律魯古族聯。
經此談判,張宇良宣稱撤銷其獨立要求,而實際建立維克托共和國,宣稱擁有維克托之主權,後由徐宇彤接管政府,改名為律魯古族聯,並放棄主權宣稱、驅逐張宇良


==中期發展==
==中期發展==

於 2022年10月30日 (日) 10:56 的修訂

維克托獨立戰爭

維克托獨立戰爭
日期2022年7月30日 - 2022年8月14日
地點
參戰方
華夏眾聯國
翁屬維克托
維克托獨立黨人
律魯古族聯
指揮官與領導者

奧爾德一世
理文侯爵

朱孝文爵士
張宇良
徐宇彤
巫竹達
夏亭森
政治支持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阿爾帕德王國
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
里格利亞帝國
烏克拉明帝國
蘭曦共和國
格蘭迪亞共和國
清和聯合王國
郲夏帝國
奧哈特人民共和國
羅馬共和國

維克托獨立事件(2022年7月30日 - 2022年8月14日),是由前維克托民主共和國總統張宇良單方面撕毀四月條約,宣告維克托獨立,並建立維克托共和國所導致的主權紛爭。

事件初期

2022年7月30日,張宇良無預警退出所有相關翁屬維克托之群組,並於當日晚間8時自行宣告翁屬維克托自華夏眾聯國獨立,眾聯國副首相兼翁屬維克托總督朱孝文隨即宣佈全屬地緊急狀態及戒嚴令。

同日晚間8點半,張宇良同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進行談判,張方主張「四月條約中的第四條提到維克托原政府仍保留政府內部決策權與監察權 但似乎並未落實。」,而後遭朱孝文反駁「在政府群組,有將閣下以總統的身份加入,已經保留監察權,又以政府官員的名義保留決策權利,請問如何未落實?」。

談判過程中張宇良剔除了聯邦政府人員的Facebook 專頁管理權,被華夏眾聯國認定為單方面撕毀四月條約。

經此談判,張宇良宣稱撤銷其獨立要求,而實際建立維克托共和國,宣稱擁有維克托之主權,後由徐宇彤接管政府,改名為律魯古族聯,並放棄主權宣稱、驅逐張宇良。

中期發展

2022年8月6日,舜和於MLC60提出奧哈特人民共和國操控張宇良,策動維克托獨立並意圖使之成為傀儡國。」,後由金恆贊所發布之對話紀錄證實,該圖片為張氏詢問楊棋閔獨立後是否承認並建交。

此舉導致奧哈特人民共和國之國際聲望急遽下降,並遭多方祭出外交封鎖或斷交。

同日晚間,律魯古族聯發布聲明,宣告放棄維克托民主共和國之繼承權,完全承認翁屬維克托之合法地位,廢止對於維克托獨立事件之所有表態,並將張宇良驅逐出境。雖奧哈特尚未針對傀儡國指控做出回應,但此聲明使維克托獨立事件回歸到張宇良獨立黨人與華夏眾聯國之間。

叛國罪審判

經過華夏眾聯國聯邦法院對張宇良犯下叛國罪名之庭審,主審法官林昀庭和時為雷利親皇的奧爾德一世於2022年8月14日頒下判決,對張宇良進行除名與驅離,所有刑期同時執行,共計十年內不得入境華夏眾聯國。

聯邦法院判詞

  本庭以華夏眾聯國信立世皇陛下之名,審理被告原翁屬維克托總統張宇良(下稱被告)一案。歷經三堂,由三位法官投票多數表決,今宣布判決如下:

分裂國家罪

  自本年七月三十以來,被告單方面向眾聯國聯邦政府(下稱聯邦政府)提出獨立,其旨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另外,證據顯示出,被告亦曾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華國主權領土完整的行為。
  辯方代表水城泉於第一堂辯護時以聯邦政府並沒有將原政府人員全部加入新政府為由指控聯邦政府違反契約第四條,然該條原文為「維克托民主共和國繼續保留政府內部決策權、共治外交權及監察權,其餘權力則轉讓至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代行。」,事實上被告在得知聯邦政府保留其總統的身份以行使上述權限之後,亦已經指出是自己「誤會了」。
  另外辯方代表亦聲稱,被告單方面毁約,是因為認為「『被告方』只要(聯邦政府)死咬認為翁屬維克托未達目標,就能永久執行第七條之契約」。然而一則契約中第一條已列明期限為一年零六個月,二來事前被告亦從無向聯邦政府提出過檢視發展目標是否已經符合標準,便私下向外國尋求獨立後的支持。再加上第八條為白紙黑字言明的項目,如被告認為不妥大可拒絕簽署。辯方代表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根本不成立,所謂的「做兩手準備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是強詞奪理,更加是漠視了契約精神。
  被告之行為無疑是有意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為之,故此本席等一致同意被告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叛國罪

  又於被告提出獨立以後,其剔除了包含沙靈親皇殿下及翁屬維克托總督朱孝文爵士在內等聯邦政府人員的臉書專頁管理權,而另設一維克托共和國之專頁,更於G11會談群組中逐出多位聯邦政府人員及外交代表,屬於叛國罪中第三條「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履行職能」;及第四條「攻擊、破壞華夏眾聯國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而在庭審第二堂中,另一位辯方代表白夢蘭對此僅稱「驅逐所有代表跟針對眾聯國的叛國行為是兩回事對吧」意圖為被告的行為作開脱,但這亦明顯顯示出辯方代表根本不清楚叛國罪的條文。
  鑑於被告確有非法逐出多位聯邦政府人員及外交代表之行為,致使聯邦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能,故本席等通過被告叛國罪罪名成立。

間諜罪

  就控方對於被告間諜罪之控訴,稱其於七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對外透露屬地政府機密。然經本席仔細審視證人之證詞及證物,除證明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自己的外交權限外,並無泄露出足以被視為機物情報之內容。由於控方對此項控訴證據不足,因此被告間諜罪罪名不成立。 藐視法庭罪
  最後,由本案開審以來,被告也未有積極出席庭審,多番遲到缺席,亦曾於早已定明庭審日期後的開審當日才告知因故未能出席。縱然本席等已對其一再警告提醒,被告仍於明知後果而為之的情況下未克於庭上現身。一而再再而三,顯然為不尊重法庭場合之舉動,故此在本席等商討後額外判決一項藐視法庭罪,望其反自思量。
  以上為華夏眾聯國聯邦法院審理張宇良案之判決書,將押後至日內宣布判刑。   

  
*「」內為引述原文   


主審法官:林昀庭閣下
臨時法官:雷利親皇殿下、陳廷宇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