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公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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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大會:大會 |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 ||
第十一章理事會:理事會 | 第十一章理事會:理事會為MSICAO的執行機構,負責實施大會的決議和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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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2024年8月3日簽署,中文文本存放於 | 第一版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2024年8月3日簽署,中文文本存放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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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5日 (五) 07:44 的修訂
國際民航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又稱拉納卡公約,於2024年8月3日簽訂於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並依公約成立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該公約的目的是建立並維護一個和平、永續、發展的國際民航環境,以促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合作,並避免磨擦和威脅全球安全。
目的與宗旨
國際民航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國際民用航空業務的安全和有序發展,防止各國之間的摩擦,並促進全球和平與合作。
公約旨在:
1.建立一個和平、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民航環境。
2.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業務在公平和健康的基礎上經營。
3.促進各國之間在民用航空領域的合作和理解 。
重要性
國際民航公約是現代國際民航制度的基石,其建立的標準和規範對全球民航業的安全和有序運行具有重要意義。MSICAO根據公約的規定,持續推動國際民航的技術進步和合作,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系統的效率和安全。
主要內容
公約詳細規定了微國國際民航的各個方面,以下概括了主要章節及條例: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總則:此公約由第一次國際民航大會議定,旨在建立及維護和平、永續、發展的微國國際民航環境。所有會員國必須依據此公約制定國家相關的民航規定。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第二部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一章理事會:理事會為MSICAO的執行機構,負責實施大會的決議和政策。
第三部分:國際航空運輸
第十三章人事:此章節規範了國際航空運輸相關的人事管理,包括航空從業人員的資格和培訓。
第十四章其他國際協議:此部分涵蓋了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其他相關協議和合作機制。
第四部分:航空安全
第十六章飛航管制:規範了國際航空飛航管制的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的安全和效率。
第五部分:條款
第十七章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本章節涉及機場及其他航行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標準。
第二十四章定義:提供了公約中使用的主要術語和定義,包括“航班”、“國際航班”、“空運企業”和“非商業性降停”等 。
公約之簽署
第一版公約由各國正式全權授權的國家代表於2024年8月3日簽署,中文文本存放於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 。
版次 | 別稱 | 簽署地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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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拉納卡公約 | 拉納卡共和國拉納卡市 | 2024/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