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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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7月5日 (五) 07:45 的修訂
民用航空(英語:Civil aviation,簡稱民航)是指除軍事、公務(例如警務、海關)用途以外的航空服務,包括私人或商業性質的飛行。有一定數量的架空和模擬國家為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的成員國,並透過該組織制定民用航空的共同標準。
分類
定期航空運輸
包括在定期航線上運營的所有客運和貨運航班
通用航空(GA)
包括所有其他民用或商業航班
現代,噴氣式飛機為民用航空帶來了技術革新,也為航空運輸在全球運輸行業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礎。
民航管理
依據2024年的國際民航公約(拉納卡公約)中指出,該條約的簽署方應共同努力協調和標準化空域的使用,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正常。
該公約的每個簽署國都有一個民航管理機構(例如各國的民航局)來監督以下民航領域:
飛行執照
規範基本培訓和執照和證書的發放。
飛行運營
對商業運營商進行安全監督。
適航
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1]
機場
設計和建造機場設施。
空中交通管制
管理一個國家領空內的交通。
註解
- ↑ 航空器之適航證明需向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申請並由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SICAO)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