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樹屋條約」:修訂間差異

出自微國家百科
(新增infobox)
無編輯摘要
第7行: 第7行:
| type = 國家合併條約
| type = 國家合併條約
| condition = 生效中
| condition = 生效中
| date_drafted = 2024年08月24日
| date_drafted = 2024年8月24日
| date_signed = 2024年08月24日
| date_signed = 2024年8月24日
| location_signed = 臺北市
| location_signed = 臺北市
| date_sealed =  
| date_sealed =  
| date_effective = 2024年08月24日
| date_effective = 2024年8月24日
| date_expiration = 永久有效
| date_expiration = 永久有效
| signatories = {{Flag|臺朗共和國}}[[邱昱舜]]<br>{{Flag|魏爾福德共和國}}[[Ionnes Chua|Sean Tsai]]
| signatories = {{Flag|臺朗}}[[邱昱舜]]<br>{{Flag|魏爾福德}}[[Ionnes Chua|Sean Tsai]]
| parties =  
| parties =  
| depositor =  
| depositor =  
第23行: 第23行:


'''小樹屋條約'''是[[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小樹屋條約'''是[[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歷史背景==
==歷史背景==


==條約內容==
==條約內容==
 
<blockquote>'''第一條'''
'''第一條'''


本條約作為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聯合之基礎,約定共同成立臺朗共和國。
本條約作為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聯合之基礎,約定共同成立臺朗共和國。
第56行: 第52行: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條約由兩國政府簽訂,自臺朗十一年,即公曆六五七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本條約由兩國政府簽訂,自臺朗十一年,即公曆六五七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blockquote>


==軼聞==
==軼聞==

於 2024年9月8日 (日) 01:25 的修訂

小樹屋條約
小樹屋條約正本。
類型 國家合併條約
狀態 生效中
起草完成日 2024年8月24日
簽署日 2024年8月24日
簽署地點 臺北市
生效日 2024年8月24日
失效日 永久有效
簽署者  臺朗共和國邱昱舜
 魏爾福德共和國Sean Tsai

小樹屋條約臺朗共和國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歷史背景

條約內容

第一條

本條約作為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聯合之基礎,約定共同成立臺朗共和國。

第二條

兩國一致同意以臺朗大憲章為正式憲法。

第三條

聯合後之共和國政府繼承雙方之邦交國與國際組織,保持兩國原有之外交地位。

第四條

對於聯合後國民組成之認定,以雙方現有之人口,依大憲章所定程序辦理入籍。

第六條

聯合後之法律條文,由國務委員會訂定。

第七條

領土由兩國原有領土合併,疆域由國務委員會勘定之。

第八條

本條約由兩國政府簽訂,自臺朗十一年,即公曆六五七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軼聞

沒有人知道為什麼小樹屋條約沒有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