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樹屋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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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樹屋條約'''是[[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 '''小樹屋條約'''是[[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臺朗11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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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9月8日 (日) 17:22 的修訂
![]() 小樹屋條約正本。 | |
類型 | 國家合併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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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生效中 |
起草完成日 | 2024年8月24日 |
簽署日 | 2024年8月24日 |
簽署地點 | 臺北市 |
生效日 | 2024年8月24日 |
失效日 | 永久有效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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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樹屋條約是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於2024年(拓殖曆72年,臺朗11年)8月24日於2024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上簽訂的條約。
歷史背景
條約內容
第一條
本條約作為臺朗共和國與魏爾福德共和國聯合之基礎,約定共同成立臺朗共和國。
第二條
兩國一致同意以臺朗大憲章為正式憲法。
第三條
聯合後之共和國政府繼承雙方之邦交國與國際組織,保持兩國原有之外交地位。
第四條
對於聯合後國民組成之認定,以雙方現有之人口,依大憲章所定程序辦理入籍。
第六條
聯合後之法律條文,由國務委員會訂定。
第七條
領土由兩國原有領土合併,疆域由國務委員會勘定之。
第八條
本條約由兩國政府簽訂,自臺朗十一年,即公曆六五七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軼聞
沒有人知道為什麼小樹屋條約沒有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