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總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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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總長依《[[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第十二條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擁有以下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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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體系; | |||
# 代表聯邦政府在聯邦司法院中依法提起訴訟; | |||
# 監督各項偵查搜索行動之施行;及 | |||
# 監督聯邦調查機關之行動是否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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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1月20日 (五) 13:0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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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稱 |
檢察長先生(非正式) 閣下(正式) |
所屬 | 大檢察廳 |
任命者 |
聯邦總統 經國民代表大會同意後任命 |
任期 | 一年 |
設立法源 | 《聯邦憲法》第十二條 |
首任 | 林益善 |
設立 | 2022年5月1日 |
薪資 | 無給職 |
科紐瓦與新韓志檢察總長(英語:Attorney-General of Conewiwa and New Hanchih)是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的最高檢察官,是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所設立的憲法職位,其領導檢察體系及聯邦大檢察廳。
職責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總長依《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第十二條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擁有以下職權:
- 領導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體系;
- 代表聯邦政府在聯邦司法院中依法提起訴訟;
- 監督各項偵查搜索行動之施行;及
- 監督聯邦調查機關之行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