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反霸權主義國家集團和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公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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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應受懲戒國若表現悔改之意,可減輕或免除懲戒。
第十四條  應受懲戒國若表現悔改之意,可減輕或免除懲戒。


第五章  備註
===第五章  備註===
第十五條  本公約第一、二、六、七、八、十二條和第九條甲項爲基本條款。
第十五條  本公約第一、二、六、七、八、十二條和第九條甲項爲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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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5年1月14日 (二) 07:51 的修訂

2024年反霸權主義國家集團和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公約是由大鬆聯合帝國提儀,自2024年11月4日開放簽署的國際公約。

內容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凡一國際組織,以其中某一大國或某幾大國獨裁,對內侵犯成員國主權,對外挑動對立,對他國進行威脅,破壞祂國和平穩定的國際組織,即霸權主義國家集團。

第二條 凡一國際組織,煽動成員國與他國對立,強迫成員國服從其內部破壞秩序的公約規定,對他國或國際組織進行破壞活動的,即爲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

第二章 加入

第三條

            甲、凡公開宣佈加入本公約,幷將相關文件交由本條約任何籤字國,即視爲本條約籤字國。
乙、若未在國內完成批準程序,但已經完成本條甲項之事務,即視爲本條約準籤字國,完成批準程序後,自動陞爲籤字國。
丙、準籤字國應當不違揹本公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籤字國可以在加入本公約前對本公約部分內容聲明保留,但其聲明保留的部分不得包括本公約第五條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條款。

第五條 中華虛擬國和微國傢聯盟(「聯盟」)成立後加入的國傢,不論是否爲聯盟成員國,均應該曏聯盟秘書長遞交加入聲明。

第六條 霸權主義國傢集團的成員國傢或正在參與國傢集團有組織犯罪的國傢不得加入本公約。

第三章 規製

第七條 本公約籤字國不得加入霸權主義國傢集團。

第八條 本公約籤字國不得參與國傢集團有組織犯罪活動。

第九條

            甲、本公約籤字國不得爲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或幫助。
乙、若遭到威脅,可以適當地免除其本條甲項的規製,在威脅事件消滅後,恢複其規製。

第十條 本公約籤字國有幫助主動希朢退出霸權主義國傢集團的國傢的義務。

第十一條 若本公約籤字國遭受國家集團有組織犯罪侵害,在被侵害國提出意願表示之後,其他籤字國可以進行集體防衛。

第四章 懲戒

第十二條 違反本公約的籤字國應該受到懲戒。

第十三條 在和平法院成立前,由其祂籤字國代錶組成合議庭,商討懲戒方案。和平法院成立後,由和平法院依據本公約和《和平法院規約》裁定。

第十四條 應受懲戒國若表現悔改之意,可減輕或免除懲戒。

第五章 備註

第十五條 本公約第一、二、六、七、八、十二條和第九條甲項爲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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