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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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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行: 第102行:
第四十六條:賢者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第四十六條:賢者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一、賢者為裁判院審判官或副審官。  
一、賢者為裁判院審判官或副審官。  
二、賢者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二、賢者未經裁判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三、賢者被賢者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賢者資格。  
三、賢者被賢者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賢者資格。  
四、賢者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四、賢者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第157行: 第157行:
第六十七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第六十七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一、審判官及副審官為賢者。  
一、審判官及副審官為賢者。  
二、審判官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二、審判官未經賢者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三、審判官被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撤銷審判官資格。  
三、審判官被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撤銷審判官資格。  
四、審判官及副審官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四、審判官及副審官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第180行: 第180行:
第七十四條:除本常識法所規範之緊急狀態外,對人民重要權利之限制須經由聽審原則等原理及衡量指標方可執行。審判官、副審官與裁判院之判決之執行,以及審判中與判決執行中為裁判院所需之合作,均有強制義務性。  
第七十四條:除本常識法所規範之緊急狀態外,對人民重要權利之限制須經由聽審原則等原理及衡量指標方可執行。審判官、副審官與裁判院之判決之執行,以及審判中與判決執行中為裁判院所需之合作,均有強制義務性。  
   
   
第七十五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亦不得擔任政黨及工會內之職務。  
第七十五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第七十六條:審判官任期六個月,無連任限制。副審官無任期限制。  
第七十六條:審判官任期六個月,無連任限制。副審官無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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