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修訂間差異
→第五章 裁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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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行: | 第102行: | ||
第四十六條:賢者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 第四十六條:賢者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 ||
一、賢者為裁判院審判官或副審官。 | 一、賢者為裁判院審判官或副審官。 | ||
二、賢者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 二、賢者未經裁判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 ||
三、賢者被賢者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賢者資格。 | 三、賢者被賢者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賢者資格。 | ||
四、賢者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 四、賢者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 ||
第157行: | 第157行: | ||
第六十七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 第六十七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 ||
一、審判官及副審官為賢者。 | 一、審判官及副審官為賢者。 | ||
二、審判官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 二、審判官未經賢者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 ||
三、審判官被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撤銷審判官資格。 | 三、審判官被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撤銷審判官資格。 | ||
四、審判官及副審官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 四、審判官及副審官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 ||
第180行: | 第180行: | ||
第七十四條:除本常識法所規範之緊急狀態外,對人民重要權利之限制須經由聽審原則等原理及衡量指標方可執行。審判官、副審官與裁判院之判決之執行,以及審判中與判決執行中為裁判院所需之合作,均有強制義務性。 | 第七十四條:除本常識法所規範之緊急狀態外,對人民重要權利之限制須經由聽審原則等原理及衡量指標方可執行。審判官、副審官與裁判院之判決之執行,以及審判中與判決執行中為裁判院所需之合作,均有強制義務性。 | ||
第七十五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 第七十五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 ||
第七十六條:審判官任期六個月,無連任限制。副審官無任期限制。 | 第七十六條:審判官任期六個月,無連任限制。副審官無任期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