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南協約」:修訂間差異

出自微國家百科
imported>Xueliang50
無編輯摘要
imported>Xueliang50
第3行: 第3行:


== 條約內容 ==
== 條約內容 ==
統一曆元年11月7日執委會奉上喻
<blockquote>統一曆元年11月7日執委會奉上喻


派李聖亞閣下為全權代表與中華公社簽訂溪南協約,期望貴我雙方共存共榮。
派李聖亞閣下為全權代表與中華公社簽訂溪南協約,期望貴我雙方共存共榮。
第17行: 第17行:
四、雙方派駐之外交官應享有外交豁免權,未經母國同意禁止私自審判。
四、雙方派駐之外交官應享有外交豁免權,未經母國同意禁止私自審判。


本條約自簽署完成即刻生效,雙方不得擅自毀約,以示國際之和平。
本條約自簽署完成即刻生效,雙方不得擅自毀約,以示國際之和平。</blockquote>


== 後續發展 ==
== 後續發展 ==

於 2022年11月9日 (三) 20:27 的修訂

溪南協約》(英語:Treaty of Xinan),是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中華公社間簽訂的一份合作條約。2021年5月26日,前德意志第四帝國(今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與中華公社建交後,雙方在多個議題上推進合作。當年11月8日,華江斯坦聯邦政府方面提出制定條約,並由時任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臨時政府首席執政官李聖亞與中華公社人大主席游吹雪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宜蘭縣羅東鎮羅東車站二樓的摩斯漢堡簽署條約。

條約內容

統一曆元年11月7日執委會奉上喻

派李聖亞閣下為全權代表與中華公社簽訂溪南協約,期望貴我雙方共存共榮。

溪南協約之全文如下:

一、中華公社人大會議應與華江斯坦聯邦最高權力機關保持友好合作。

二、華江斯坦聯邦將向中華公社提供法律、政治及軍事上之援助與合作。

三、中華公社政府應提供華江斯坦聯邦宣傳空間。

四、雙方派駐之外交官應享有外交豁免權,未經母國同意禁止私自審判。

本條約自簽署完成即刻生效,雙方不得擅自毀約,以示國際之和平。

後續發展

2022年11月9日,在條約簽署一周年的隔天,華江郡親王公開表示將考慮推動續約以解決條約內過時的條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