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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國務總理」:修訂間差異
→權力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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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和職責 == | == 權力和職責 == | ||
根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其他聯邦性法律及憲政慣例,國務總理作為紐新聯邦之政府首腦,全權領導國務院之日常工作,基於前述法律之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的權力和義務如下: | |||
*組織[[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務院|國務院]](內閣),領導國務院進行日常工作並執掌大多數行政權; | |||
*提名內閣各部會首腦及總務府各官員; | |||
*代表內閣指揮及監督行政部門; | |||
*撤換內閣不適任官員; | |||
*召集及主持內閣會議; | |||
*提名國家基金委員會委員; | |||
*向國家防衛委員會提案修正國家安全政策; | |||
*參與[[國家改革委員會]]所有會議工作並作為當然委員; | |||
*參與[[聯邦安全會議]]所有會議工作並作為委員; | |||
*參與[[國務最高議會]]所有會議工作並作為委員; | |||
*參與[[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會議並作為委員;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委員會|總統委員會]]組成時,與其他成員共同代行總統職權。 | |||
*緊急狀態委員會組成時,作為委員並參與會議; | |||
*國家管理委員會組成時,作為委員並參與會議; | |||
*提請總統解散議會; | |||
== 歷任總理列表 == | == 歷任總理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