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里斯人民共和國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
赫里斯人民共和國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簡稱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代會。是赫里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立法機關。
赫里斯人民共和國 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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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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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種類 |
一院制 |
架構 |
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會議(非常設) 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設) |
領導 | |
結構 | |
議員 | 4名蘇代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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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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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 選舉委員會 |
任期 | 三個月 |
選舉 | |
多數制 | |
上屆選舉 |
2025年2月15日 第三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
重劃選區 | 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沿革
赫里斯人民共和國正式活動至行憲期間,由赫里斯人民革命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行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職權[1],人民革命政府代行行政、立法及司法職權。
2024年8月17日:第一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憲法》及國家基本法律。
2024年11月17日:第二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未通過《憲法修正案》,通過《外交法》及《國籍法》。
2025年2月2日:第二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是行憲起第一次召開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2]及《政務院組織法修正案》。
2025年2月23日:第三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治安法》及《節慶實施條例》。
2025年2月23日:第三屆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通過《憲法修正案》。
職權
根據《赫里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 修改憲法;
- 解釋憲法;
- 監督憲法施行;
- 制定、修改及解釋國家基本法律;
- 選舉及罷免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主席;
- 選舉及罷免政務院總理;
- 監督政務院、各部之工作;
- 質詢政務院總理及各部部長;
- 批准廢除同外國之條約;
- 決議宣戰和平問題。
規章制度
立法權和決定權
根據《赫里斯人民共和國憲法》,蘇代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任何法律都須蘇代會或常委會通過並由蘇代會主席簽署公布才能正式生效。憲法修改需蘇代會代表三分之二或以上的通過,方能修改。
任免權
蘇代會有權選舉蘇代會主席及政務院總理。
《憲法》無規定提名國家機構人選應如何提名。就當前實際情況而言,人民革命黨中央全會經討論國家機構人選後由人民革命黨代表提名人選,最後由蘇代會選舉產生。
監督權
蘇代會監督政務院和各部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