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形式
無編輯摘要 |
(→代理形式) |
||
第44行: | 第44行: | ||
{{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 {{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 ||
=== 代理形式 === | === 代理形式 === | ||
{{Main| | {{Main|督政}} | ||
== | == 聯邦總統特權 == | ||
若聯邦總統欲否決評議會議決之決議,應諮詢國務總理後以書面提出反對理由,若未完成規定程序則否決無效。 | |||
}} | |||
== 歷任總統 == | == 歷任總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