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爾斯規範》
《塔爾斯規範》,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06/17通過之各國免簽規範
條約內容
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總綱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第二條 範圍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第三條 定義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第四條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第六條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第七條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第八條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第九條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