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於2022年7月26日頒布,2023年2月14日第一次修改,6月27日第二次修改,7月16日第三次修改。
序言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是體現Niguolaia主席的國家建設思想和革命思想的社會主義國家。
Niguolaia同志是我國的創建者,是社會主義卡特蘭的始祖。
Niguolaia同志提出了屬於人民的革命路線,英明的領導了社會主義祖國建設事業,把共和國加強和發展成為自主、自立、自衛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以此基礎建立了卡特蘭民主共和國。
Niguolaia同志高舉社會主義的旗幟,走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道路,牢固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的命脈。
針對帝國主義的反卡特蘭行動,Niguolaia同志粉碎了他們企圖滅亡我國的野心,以流血犧牲開出了一條社會主義的康莊大道。我國從來不搞帝國主義和擴張,並且反對任何的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
Niguolaia同志一心一意為人民服務,一直與人民在一起,為人民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把全社會變成了團結一心、互愛互助的大家庭。
由於全國人民均擁戴Niguolaia同志的革命思想,我們共和國成為了光芒四射的強盛大國。
我國全體人民,將繼續擁戴Niguolaia同志所提出的社會主義革命思想,繼承並發展革命先烈的偉大業績,將社會主義革命事業進行到底,早日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是把Niguolaia同志的革命思想和國家建設業績加以法律化的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遵守本憲法的義務,並且保證憲法完全正確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我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卡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特色。
社會主義是我國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我國的國號是卡特蘭民主共和國。
第三條 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四條 我國的領土,以歷史以來的固定範圍為準。
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領土。
第五條 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
第六條 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七條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得侵犯。
第八條 我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是反對侵略和維護世界和平的武裝力量。
一切主動侵略他國的戰爭和免洗對戲戰爭都是違憲。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正規化、現代化、革命化。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有遵守我國法律的義務。
第二章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凡擁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
我國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但公民也必須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十二條 我國公民不論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家庭背景,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遭到法律制裁的人和精神病人除外。
第十三條 我國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擁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四條 除遭到法律制裁的人,所有公民均有出入境和遷移至其他國家的自由。
第十五條 我國公民擁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禁止強迫人民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所有宗教勢力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活動。
國家嚴厲打擊邪教異端。
第十六條 我國公民有批評國家機關和給予意見的權利。
相關機關必須查清事實,不得打壓舉報人。
因批評國家機關而被削奪權利的人,有得到補償的權利。
所有公民,非經法院審判或檢察院批准,均假定無罪,不受任意逮捕。
第十七條 我國實行男女平等。
第十八條 我國居外僑胞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十九條 我國公民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
我國公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第二十條 我國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戰時我國公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以上規定的任何權利,除非危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否則不應當以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立法權。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全國各地選出代表。 各地應有適額的代表。
每屆代表任期為1年,可連任3次。
第二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制定和修改法律
(三)選舉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四)決定戰爭與和平
(五)選舉最高法院院長
(六)決定特赦
(七)決定與他國建交、斷交
(八)決定與他國、組織簽署條約
(九)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
(十一)刪除法律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二)各部部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四)最高法院院長
(五)最高檢察院院長
第二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有議案,需1/2同意通過。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
第二節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主席
第二十九條 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對外代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
主席領導國務院。
主席任期為2年,可連任1次。
第三十條 主席擁有下列權力:
(一)公布、簽署法律
(二)任免各部部長
(三)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
(四)對外宣戰、媾和
(五)授予勳章、榮譽
第三十一條 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節 國務院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即中央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由以下人員組成:
主席一人,
各部部長若干人。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門的職責
(四)編制和執行國家發展計畫
(五)依照法律規定部分地方進入緊急狀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統率全軍的最高機關。
第五節 民族自治區自治機構
第三十七條 除國防和外交,民族自治區享有絕對自治區,中央不得干涉。
第三十八條 民族自治區根據憲法,自行制定法律,報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民族自治區財政收入無需上報國家。
第六節 法院和檢察院
第四十條 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
第四十一條 法院享有獨立審判權,只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
第四十二條 各級法院設院長一人,即法官。
第四十三條 院長任期為2年,可連任1屆。
第四十四條 各級法院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判
(二)解釋法律
(三)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行政法規
最高法院有對憲法的解釋權。
第四十五條 檢察院是我國法律的監管機關。
第四十六條 各級檢察院設院長一人。
第四十七條 院長任期為2年,可連任1屆。
第四十八條 法院、檢察院和相關部門應當緊密合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便更好的執行法律。
第四章 國旗、國歌、首都、紀年
第四十九條 我國的國旗為藍白黃紅旗,國旗縱橫比例為3:4。
第五十條 我國的國歌為《光輝的祖國》。
第五十一條 我國的首都是大京直轄市。
第五十二條 我國採用公元紀年。
第五章 憲法的修改方式
第五十三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3席次或主席提出。
第五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3同意通過。
第五十五條 修改憲法後,法律沒有違憲的,繼續施行;法律違憲的,經最高法院判決後,發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