碉堡軍事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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碉堡軍事協防條約
碉堡軍事協約
Bunker Military Agreement
協約複印本
類型 軍事合作條約
狀態 有效
起草完成日 2024年06月30日
簽署日 2024年06月30日
簽署地點 中華民國台灣省高雄市楠梓區
生效日 2024年06月30日
簽署者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 國家最高董事執政官成田路
紅花坂民主共和國總統李凌瀨
保存處 共同保存
語言 繁體中文

碉堡軍事協防條約(英文:Bunker Military Defense Treaty),是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於2024年簽定的一份協約,兩國領導人於6月30日舉行首次實體會談並在中華民國高雄市楠梓區摩斯漢堡簽署協約。

盧米涅企業共和國官方之2024年6月盧米涅及紅花坂領導人線下會晤公告

背景

2024年於Discord之強大微國家增加,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皆為原TikTok國家之一,基於兩國之文化影響力,時任紅花坂民主共和國總統為求兩國得深化友好邦交及軍事協防合作與軍事交流,而起草該協約並與盧米涅企業共和國國家最高董事執政官簽署。

碉堡特雷森協約之名稱中「碉堡」由來源於高雄市楠梓區右昌當地的碉堡公園

此次協約簽署為紅花坂民主共和國首次簽署之紙本條約。

協約內容

前言

本協約基於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之友好邦交及軍事協防之原則,為促進兩國之軍事互助,保障盧米涅企業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於大華語圈之影響力而訂定。

協約內容

第一條

本條約締約國承允以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之和平方法,解決可能牽涉兩國之任何國際爭議,並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以任何與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共榮公約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FUMO憲章之宗旨相悖之方式,作武力之威脅或使用武力。

第二條

為期更有效達成本條約之目的起見,締約國將個別並聯合以自助及互助之方式,維持並發展其個別及集體之能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及危害其領土完整與政治安定之顛覆活動。

第三條

締約國承允加強其自由制度,彼此合作,以發展其經濟進步與社會福利,並為達到此等目的,而增加其個別與集體之努力。

第四條

締約國將經由其全權代表,就本條約之實施隨時會商。

第五條

每一締約國承認針對私人國家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虛擬微國家組織。此等措施應於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第六條

前第二條、第五條所述之領土,包含締約國之主權海內外領土及網路轄域。

第七條

本條約並不影響雙方主權之正常運作。

第八條

本條約應由與各依其法定程序予以批准,並將於在中華民國高雄市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任一締約國得於廢約之通知送達另一締約國一周月後予以終止。 為此,下開各全權代表爰於本條約簽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