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微共

出自微國家百科
於 2023年4月13日 (四) 00:10 由 imported>Batukham 所做的修訂

我觉得习主席好可爱

Am bout to kam

機構體系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系統建立於五大機構之上——大會、安全理事會、秘書處以及國際法院、託管理事會(虛級化)。

五大機構中的五個都將總部設於郲夏帝國南京市的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部。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文件的兩大語文分別為中文、英文。

大會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大會是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的主要合議性團體,包括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的所有會員國、觀察員國,每月定期舉行會議,但緊急會議亦可以召開。大會由一位主席(秘書長)和2位副主席(副秘書長)主持。第一次會議於2022年5月15日於總部大樓召開,有8個國家的代表參會。

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投票需要到場且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重要問題的例子包括關於和平和安全的建議、主要機構的選舉、接納、暫停和開除會員。其他問題則由簡單多數決定,每個國家只有一票。大會可以對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範圍內的一切事項提出建議,但關於和平和安全的事項則屬安全理事會考量。

安全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的其他主要機構只有對會員國提出「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則有權提出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在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會員國必須接受並履行。

安理會由7個會員國組成,其中包括2個常任理事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共產聯盟)和以及5個非常任理事國。5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三個月,根據選罷法選出。安理會的主席由秘書長當然兼任。

秘書處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秘書處由秘書長主導,由來自全球的公務人員協助運作。它為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機構召開的會議提供研究、信息和設施,並根據安理會、大會和其他機構的指示進行工作。

秘書長是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的發言人和領導人。根據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憲章,這一職位是這一組織的「行政首長」。秘書長一職已經發展成為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管理者和會員國間爭端及國際問題的調停者兩項職責的結合。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歷任秘書長
任次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1 XOR 2022/1/2 2022/5/31 草創時期、殉職
2 林彥誠 2022/6/1 2022/8/31
3 邱韶甄 2022/9/1 現任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位於全微共大樓內部,是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的主要司法機構,於2022年5月根據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憲章建立起來,並於隔月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國際法院的主要目的是對國家之間的爭端進行裁決。法院開庭審理過戰爭罪行、非法國家干涉以及其他一些事宜。其他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機構可以請求國際法院提供司法建議。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歷任國際法院院長
任次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1 林彥誠 2022/9/1 現任

國際法院由3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無限制,由國際法院院長制訂法官選拔題目並進行考試,通過者將擔任候補法官一個月,期間不得進行判決,僅能在旁擔任陪審。

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現任法官
姓名 代表之國家 就任時間 備註
阿傑 中華聯邦共和國 2022/5/17
Kolby 郲夏南境 2022/6/1
林彥誠 中華民國 2022/8/31

附設動物園

因應Discord中文微國圈素質低下且毫無法治觀念,為成熟Discord中文微國圈,因此於2022年6月6日建立全微共附設動物園之。若將來Discord中文微國圈有朝一日恢復成熟,將撤除此動物園。

目前園內共有7個籠子與2個博物館。

成員

目前全球微型國家共同體總共有23個會員國、9個觀察員國,共32個成員國,成員國泛指會員國與觀察員國,包括除聖馬格諾利亞王國(郲夏南境)、中華民國(郲夏王畿)與廢梗民國(比利自治區)之外所有未受爭議的主權獨立國家。 共同體憲章中對成員國做出了規定: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共同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二、凡國家滿30人以上,得為共同體觀察國。

  三、准許上述國家可申請為共同體觀察國,會先將申請書交給安理會審理討論,安理會通過後,再轉交給會員國進行投票表決,表決結果需同意票大於不同意才可成為觀察國。

      四、觀察國經過一個月觀察期後,需經會員國提名並經安理會同意後,再轉交由大會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需超過2/3的同意票,得成為共同體之會員國。

      五、若發生國家名稱相同之問題,依加入順序把代表團更名成某某國I、某某國II。

      六、一個國家一個月內只能申請一次入聯。

      七、違反Discord社群規定之國家,不得申請入聯。

      八、會員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辦事處。

      九、觀察國於共同體之最高層級代表處為協辦處。


———憲章第二章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