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右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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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右昌條約莒光第五聯合帝國大右昌帝國於2017年4月12日簽訂的條約。

大右昌條約
大右昌條約重製電子檔
類型 國家合併條約
狀態 已失效
起草完成日 2017年4月9日
簽署日 2017年4月12日
簽署地點 高雄市
生效日 2017年4月12日
失效日 2017年9月14日
簽署者 李豪
斯柏

歷史背景

條約內容

前言

鑑於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基於促進和平、繁榮與共同發展的目標,雙方同意簽署本條約,以確立大右昌帝國成為聯合帝國的正式成員國。

第一條 加盟

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大右昌帝國正式成為聯合帝國的第三個成員國,享有與其他成員國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大右昌帝國的領土、主權及政府架構將保持不變,但需遵守聯合帝國的憲法與基本法規。

第二條 政治與外交

大右昌帝國將獲得聯合帝國最高決策機構的正式席位,參與聯邦層級的決策。 大右昌帝國可保留一定程度的外交自主權,但重大外交決策須與聯合帝國協調一致。 大右昌帝國的國家元首將自動成為聯合帝國的聯邦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軍事與防務

大右昌帝國將與聯合帝國的軍事系統整合,共享防務資源,並接受聯合帝國統一的軍事指揮體系。 大右昌帝國需維持一定規模的軍隊,以協助聯合帝國進行防衛與維和行動。 聯合帝國承諾保護大右昌帝國免受外部威脅。

第四條 經濟與貿易

大右昌帝國將加入聯合帝國的統一經濟區,享受自由貿易與資源共享的權利。 聯合帝國將提供經濟援助與發展基金,以促進大右昌帝國的經濟發展。 雙方承諾減少關稅與貿易壁壘,促進經濟繁榮。

第五條 文化與教育

大右昌帝國的文化、語言與傳統將受到尊重與保護。 雙方將加強教育合作,促進學術交流與人才流動。 聯合帝國將推動文化融合計畫,促使各成員國人民加深彼此了解。

第六條 司法與法律

大右昌帝國需接受聯合帝國的憲法框架,但可保留內部法律體系,前提是不得違反聯合帝國的基本原則。 成員國之間的法律爭端將由聯合帝國最高法院裁決。 大右昌帝國需調整部分法律,以符合聯合帝國的人權與公民權標準。

第七條 條約生效與修訂

本條約需經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各自的立法機構批准後正式生效。 若有必要,雙方可共同修訂本條約,並需經所有成員國一致通過。 本條約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法律約束力。

第八條 退出機制

若大右昌帝國希望退出聯合帝國,需提前五天正式通報,並與聯合帝國協商退出條件。 退出程序應確保和平、公正,並確保雙方利益不受嚴重損害。

結語

本條約象徵著大右昌帝國與聯合帝國的深厚友誼與合作,雙方將攜手共進,共創繁榮與和平的未來。

軼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