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

於 2025年2月24日 (一) 00:48 由 林宥宇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第五章 裁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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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英語:Common Sensal Constitution of Shrinal Federation of Orientalia)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的憲法,亦可被視為奧琳塔利亞神道教的核心經典。於2024年8月4日由奧琳塔利亞共和國第二屆制憲大會通過。根據常識法,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為一個以人道主義及「開創奧琳塔利亞人的幻想鄉」之烏托邦社會主義為基礎的教權君主國,旨在保障民主、法治、正義、人權與政治多元化。

常識法內容

序言

我們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的人民,為了對於幸福與自由的追求,願以身為微國家社會中平等之一員致力於世界大同,而制定本常識法。

本常識法旨在確立正義、保障人權、促進全民福祉、增進文化與社會之進步、確保新生的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能以民主法治展現其人民之意志。為實現本常識法的制定要旨,制憲代表們於作品《東方Project》中見到了發展出人人平等、和樂共榮之樂土的文明——幻想鄉。故大會基於全民意志所託,明確指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的基本原則,願以致敬幻想鄉之烏托邦社會主義為國之基礎,開創屬於我們奧琳塔利亞人的幻想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價值基礎根基於人道主義與烏托邦社會主義,為一獨立之議會制教權君主國,本常識法保障民主、法治、正義、人權與政治多元化。

第二條:奧琳塔利亞神道教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國教,應代表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全體人民之意志與主權。

第三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透過代表奧琳塔利亞神道教,行使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主權。

第四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國家象徵及領土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官方語言為華語及英語,華語以北平現代音系為標準音發展之臺灣華語為標準;英語以美國東北部音系為核心之通用美式英語為標準。國內各種語言均為文化財富,應受到尊重及保護。

第六條:以非本常識法規定之修正或廢止本常識法之方式,皆為非法及無效。

第七條:攸關國家和人民生活之重大議題,須以全民公投解決。

第八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領土統一不得在未經當地人民授權或未與賢者院協商下,被分割為國家或任何類似國家之組織。協商過程中賢者院需尊重地方代表之民族自決權,地方代表亦需尊重賢者院所代表之主權。

第九條:所有人民、法人、貴族與政府機關均受常識法之約束,享有常識法規定之權利並需負其義務。同時政府機關應保障個人及團體之自由與平等之實現,並應剷除阻擾及妨礙自由平等充分發揚之障礙,促進全體公民參與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生活。

第二章 人民

第十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人民身分由賢者院常識省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所有人民不分血統、宗教信仰、性別及性傾向、出生及居住地、戶籍、社會地位或黨派團體、文化環境、政治及意識型態、受教育程度、經濟情況等條件,於法律上皆為平等。

第十二條:所有人民皆享有生命及生命自主權、平等權、財產權、尊嚴權、自由權、文化權、教育權、隱私權、住宅權、通信權、公正權、參政權、運動權、能源權、尊嚴死亡權、食物及用水權、體面生活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尊嚴勞動權、抵抗權、安全權、個人完整權、身體及健康權、性別權、姓名及名譽權、請願及訴願權、訴訟及集體訴訟權、追求幸福權、占用廣播時間權、回復權、政治回應權、環境權、自治權、弱勢族群權,及其他能依照《世界人權公約》進行解釋之基本權利。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分性別不限人數,皆有在法律完全平等之情況下組織伴侶之權利。

第十四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人民有權受僱、自由擇業或交易、於工作上晉升,以及獲得符合自己及其家庭所需之足夠且與工作付出相符合之報酬。薪資報酬尤不得低於銷貨收入單位勞動力之百分之十,加班者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企業有義務主動確保受僱者於企業內之自治權,且應主動確保受僱者所擁有之企業管理權符合分配正義。

第十六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企業有義務主動確保受僱者於受僱關係中享有衛生、安全和健康之勞動條件、休息和閒暇,並於工作之組織方面應維護其社會尊嚴,實現其個人價值,力求其職業生活與家庭生活之和諧。

第十七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政黨及工會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進行民主之組織和管理,並保障所有成員的參與權。

第十八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以奧琳塔利亞神道教為國教,同時應確保其他宗教信仰之權利,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信仰或宗教活動遭受差別待遇。

第十九條:前揭之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基本權利、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任何人皆不得侵犯之。而限制權利、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之制定,需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具有追溯力,也不得縮小常識法規定之有關權利、自由及其保障之主要內容之範圍與界限。

第二十條: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及其主管人員、工作人員或代理人,應對其履行職權時之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所導致的侵犯他人權利、自由及其保障或造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人民具有依法納稅及配合維護國家安全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爵位低於子爵者為士族,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依賢者院建議冊封人民為士族。士族應被視為有爵位之人民,與無爵位之人民於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條:士族之爵等以左列定之: 一、司鐸,爵等於男爵之上、子爵之下。 二、執事,爵等相當於男爵。 三、從執事,爵等相當於從男爵。 四、軍團騎士。 五、卒族,爵等較軍團騎士低一等。

第二十四條:金鳶尾騎士應被視為特殊士族,爵等於司鐸之上、子爵之下。惟金鳶尾騎士團團長得依賢者院建議任意任免金鳶尾騎士。

第三章 奧琳塔利亞神宮

第三十三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屬於奧琳塔利亞御神子,御神子不容侵犯且不承擔責任,其行為須由賢者院相關領導人加以副署並由副署人負責,否則無效。

第三十四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批准與頒布賢者院通過之法律。

第三十五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在常識法規定之情況下召集與解散賢者院、宣布舉行大選。

第三十六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在常識法規定之情況下召集公民投票。

第三十七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依常識法規定任免首賢。

第三十八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依賢者院建議分派賢者負責常識省及非常識省。

第三十九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擔任軍隊最高統帥,依賢者院建議任免除資訊安全軍以外之奧琳塔利亞國防軍團人員。

第四十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依法律規定授予榮典。

第四十一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舉行國家儀式之代表。

第四十二條:金鳶尾騎士團為直屬於奧琳塔利亞神宮之近衛隊,由御神子依賢者院建議冊封其騎士團長,並由騎士團長任免聖騎士及騎士組成之。

第四章 賢者院

第四十三條:賢者院下設常識省及非常識省。

第四十四條:賢者院應作為御神子之諮議機構,人民透過賢者院行使其政治權力,以確保御神子所行使之教權能代表人民之意志。

第四十五條:賢者院應經由全國人民以普通、自由、平等、直接,並盡可能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三名賢者,每六個月選舉一次,賢者任期自當選後六個月屆滿,或自賢者院解散之日終止。

第四十六條:賢者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一、賢者為裁判院審判官或副審官。 二、賢者未經裁判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三、賢者被賢者院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賢者資格。 四、賢者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五、賢者受褫奪公權判決確定。 六、賢者的選舉被認定為無效或嚴重違法。 七、賢者受人民罷免通過。 八、賢者辭職。 九、賢者被裁判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十、賢者死亡。

第四十七條:賢者任內享有言論免責權。

第四十八條:賢者除現行犯外,非經賢者院之許可不得被限制自由、不受起訴,亦不受審判。

第四十九條:賢者院應接受個人或集體之書面請願。

第五十條:賢者院設首賢、常識省賢者、非常識省賢者各一名。首賢由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任命最高票當選之賢者擔任之,如無最高票則得進行第二輪選舉。 常識省賢者及非常識省賢者之任命則由其他賢者共同商議之,如無法產出則首賢得居中協調,協調無效方可直接分派。

第五十一條:首賢主持賢者院,為賢者院之最高領導人。所有賢者均有權任意任免轄下廳長。

第五十二條:所有賢者皆為國家領導人,首賢原則上不得干涉常識省賢者及非常識省賢者職權範圍之決策。

第五十三條:賢者院傳喚時,政府成員及相關人士無正當理由均有到場義務。

第五十四條:任何法律都應以奧琳塔利亞御神子的名義制定,並採用下列說法公布:「朕,比那名居天子,茲同意並批准賢者院於某年某月某日通過之某事。公布之。」如有需要得使用該格式之變體,惟其變體不得變動原格式之意思。

第五十五條:賢者院得要求裁判院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第五十六條:賢者院應公開其會議內所有提案及表決之紀錄。

第五十七條:新當選之賢者院應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屆時,上屆賢者院之職權終止。如新一屆賢者院於第一次會議時尚未推舉出新任首賢,則由上一屆首賢主持該次會議。

第五十八條:除涉及隱私權及國家安全機密等內容外,賢者院須允許人民旁聽其會議過程。

第五十九條:賢者得對首賢提出不信任案,若除首賢外兩名賢者皆同意不信任案,則所有賢者應辭去其行政職權,並須立即開始推舉新任首賢。

第六十條:如不信任案通過,首賢得選擇解散賢者院重新選舉之。

第六十一條:法務廳廳長行使檢察權,如缺位則由常識省賢者代為行之。

第六十二條:御神委員會為奧琳塔利亞神宮行使宗教及文化事務之主要諮議機構。

第五章 裁判院

第六十三條:裁判院代表奧琳塔利亞御神子行使司法權,下設憲制法庭、彈劾法庭、行政法庭、刑事法庭及民事法庭。公務員之懲戒事宜由彈劾法庭負責之。

第六十四條:裁判院具有糾舉權及糾正權,審判官或兩名以上副審官得提出糾舉案或糾正案。

第六十五條:裁判院設審判官一名,審判官主掌裁判院。審判官應經由全國人民以普通、自由、平等、直接,並盡可能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之,每六個月選舉一次。審判官候選人非特殊情況應具有我國公職經驗或法律專業。

第六十六條:本於司法自主性,審判官有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之權,並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前揭兩項權限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且不得違反此一原則。

第六十七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左列情況下無資格或終止職權: 一、審判官及副審官為賢者。 二、審判官未經賢者院核准於其他微國家擔任公職。 三、審判官被依照彈劾訴訟程序的規定剝奪撤銷審判官資格。 四、審判官及副審官喪失或不具備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籍。 五、審判官及副審官受褫奪公權判決確定。 六、審判官的任命被認定為無效或嚴重違法。 七、審判官及副審官辭職。 八、審判官及副審官被裁判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九、審判官及副審官死亡。

第六十八條:如審判官存在嚴重違憲行為,賢者得對其提出彈劾案,若彈劾案通過則由賢者院審判之,如被判決為成立則撤銷審判官之職權。審判官如對判決結果不服可暫時保留職權並提起再訴,改由首賢主持全體人民審判之。

第六十九條:審判官得任意任免三名副審官負責除憲制法庭及彈劾法庭外之轄下法庭。

第七十條:對賢者之彈劾案得由其他賢者或三名以上公民提起,並由審判官審判之。

第七十一條:裁判院應有權決定有關行政機關權限範圍內之任何問題。但是任何對行政機關之權限提出質疑之人,不得以已就相關案件向裁判院提出訴訟為由而暫不服從行政機關之命令。

第七十二條:審判官應始終保持司法權之獨立,並只服從法律。

第七十三條:審判官有自行審查及替換不適任副審官之職權及職責。

第七十四條:除本常識法所規範之緊急狀態外,對人民重要權利之限制須經由聽審原則等原理及衡量指標方可執行。審判官、副審官與裁判院之判決之執行,以及審判中與判決執行中為裁判院所需之合作,均有強制義務性。

第七十五條:審判官及副審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第七十六條:審判官任期六個月,無連任限制。副審官無任期限制。

第七十七條:除審判官及副審官外,任何人民皆得以向裁判院聲請解釋憲制文件及法律。

第六章 公民投票

第七十八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人民具有強制複決權、非強制複決權及倡議權。

第七十九條:強制複決權之行使係當賢者院通過與憲制文件相關之決議時,此決議將自動交付人民以公民投票複決。

第八十條:非強制複決權之行使係當政府通過一般法令或批准國際條約時,人民得在三個月內向賢者院遞交由兩名以上人民簽署之連署書。

第八十一條:倡議權之行使係人民得向賢者院遞交由三名以上人民簽署之連署書,以制定、修改或廢除一般法律,若連署人數達五人以上則得以提出與憲制文件相關之連署。

第八十二條:賢者院於收到連署書之三周內需公告公民投票資訊,並於公告後之八天內交付公民投票。

第八十三條:公民投票之議題不得侵害貴族權及人民之基本權利。

第七章 緊急狀態

第八十四條:為應對國家緊急危難時期,御神子依賢者院之決議宣告緊急狀態。

第八十五條:為應對地方緊急危難時期,封地領主依地方議會之決議宣告緊急狀態,若無地方議會則由賢者院代為行之。

第八十六條:首賢為適應緊急狀態,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或設立應急機構。

第八十七條:地方議會主席為適應緊急狀態,得調整地方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或設立應急機構,若無地方議會則由賢者院代行之。

第八十八條:首賢為國家緊急狀態應急機構之最高領導人。

第八十九條:地方議會主席為地方緊急狀態應急機構之最高領導人,若無地方議會則由常識省賢者代行之。

第九十條:賢者院只得依左列情況通過緊急狀態之決議: 一、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處於戰爭狀態。 二、國家運作癱瘓。 三、憲政體制的基本原則遭遇重大威脅或干擾。 四、發生重大災難。 五、其他嚴重威脅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國家安全的事件發生。

第九十一條:宣告緊急狀態應充分說明依據,並應詳細說明被終止行使的權利、自由及其保障。

第九十二條:在任何情況下,緊急狀態都不得侵犯生命權、人身完整權、個人身分權利、民事能力和公民資格、刑法的非追溯性、被告的抗辯權,以及信仰和宗教自由。

第八章 放棄戰爭

第九十三條: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依據於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簽訂之《共榮和平公約》,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之手段。

第九十四條:為達前揭之目的,奧琳塔利亞國防軍團陸軍及海軍之設立僅為禮儀性質,資訊安全軍則僅為行使自衛權而設立。

第九十五條:為行使自衛權而宣戰者應視為自衛反擊權之行使;為援助戰爭狀態之盟國而宣戰者應視為集體自衛權之行使,不在此限。

第九章 修正案

第九十六條:本常識法之修改或廢止需經由賢者院過半賢者表決同意,並於公告一星期後進行全民複決。另得依據本常識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及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十章 廢止性條款

第九十七條:廢除於2020年以及2023年頒布之憲法。

第九十八條:廢除《國家緊急時期條款》。

第九十九條:廢除任何與本常識法相違背之法律及命令。

第十一章 最後條款

第一百條:本常識法自頒布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