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
口袋罪指的是法律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司法機關在使用這些罪名時,有時會對法條所述情形進行拓展來貼合實際情況,於是便有了「一個大『口袋』,什麼都能裝」的「口袋罪」。兜底性條款、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1]
在微國中也有一些口袋罪。
例子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
以前在《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刑法》中,有9個定義不清的罪名,分別是「濫發訊息罪」、「色情罪」、「宣傳法西斯罪」、「宣揚邪教罪」、「侮辱英烈罪」、「騷擾罪」、「侮辱罪」、「冒充罪」和「瀆職罪」,被合稱為「卡特蘭九大口袋罪」。如今相關的罪名均已被刪除或改動。
但是,在該國《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有「尋釁滋事罪」一口袋罪。
卡波里斯坦共和國
卡波里斯坦刑事立法由於受卡特蘭影響,也有「侮辱罪」等口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