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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克托獨立事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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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er1=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愛爾柏塔一世]]'''<br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舜和|理文侯爵]]<br /> | |commander1=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愛爾柏塔一世]]'''<br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舜和|理文侯爵]]<br /> | ||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烏克拉明帝國皇帝|朱孝文爵士]] | [[File:Eurovian National Flag.png|29px]]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烏克拉明帝國皇帝|朱孝文爵士]] | ||
|commander2=[[張宇良]]<br /> [[徐宇彤]]<br/>[[巫竹達]] <br /> [[夏亭森]] | |commander2= [[File:National_Flag_of_the_Eurovian_Victor.png|29px]] [[張宇良]]<br />[[檔案:ohato.jpg|29px]] [[徐宇彤]]<br/>[[巫竹達]] <br /> [[夏亭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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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年七月三十以來,被告單方面向眾聯國聯邦政府(下稱聯邦政府)提出獨立,其旨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另外,證據顯示出,被告亦曾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華國主權領土完整的行為。 | 自本年七月三十以來,被告單方面向眾聯國聯邦政府(下稱聯邦政府)提出獨立,其旨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另外,證據顯示出,被告亦曾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華國主權領土完整的行為。 | ||
</br> 辯方代表水城泉於第一堂辯護時以聯邦政府並沒有將原政府人員全部加入新政府為由指控聯邦政府違反契約第四條,然該條原文為「維克托民主共和國繼續保留政府內部決策權、共治外交權及監察權,其餘權力則轉讓至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代行。」,事實上被告在得知聯邦政府保留其總統的身份以行使上述權限之後,亦已經指出是自己「誤會了」。 | </br> 辯方代表水城泉於第一堂辯護時以聯邦政府並沒有將原政府人員全部加入新政府為由指控聯邦政府違反契約第四條,然該條原文為「維克托民主共和國繼續保留政府內部決策權、共治外交權及監察權,其餘權力則轉讓至華夏眾聯國聯邦政府代行。」,事實上被告在得知聯邦政府保留其總統的身份以行使上述權限之後,亦已經指出是自己「誤會了」。 | ||
</br> 另外辯方代表亦聲稱,被告單方面毁約,是因為認為「『被告方』只要(聯邦政府)死咬認為翁屬維克托未達目標,就能永久執行第七條之契約」。然而一則契約中第一條已列明期限為一年零六個月,二來事前被告亦從無向聯邦政府提出過檢視發展目標是否已經符合標準,便私下向外國尋求獨立後的支持。再加上第八條為白紙黑字言明的項目,如被告認為不妥大可拒絕簽署。辯方代表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根本不成立,所謂的「做兩手準備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是強詞奪理,更加 | </br> 另外辯方代表亦聲稱,被告單方面毁約,是因為認為「『被告方』只要(聯邦政府)死咬認為翁屬維克托未達目標,就能永久執行第七條之契約」。然而一則契約中第一條已列明期限為一年零六個月,二來事前被告亦從無向聯邦政府提出過檢視發展目標是否已經符合標準,便私下向外國尋求獨立後的支持。再加上第八條為白紙黑字言明的項目,如被告認為不妥大可拒絕簽署。辯方代表以此作為辯護理由根本不成立,所謂的「做兩手準備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是強詞奪理,更加漠視了契約精神。 | ||
</br> 被告之行為無疑是有意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為之,故此本席等一致同意被告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 </br> 被告之行為無疑是有意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為之,故此本席等一致同意被告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