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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惟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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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 *《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 ||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 ||
*《條約締結法》立法,明確聯合帝國與他國締結條約之具體方式。 | |||
*《國土防衛基本法》立法。 | |||
== 任內事件 == | == 任內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