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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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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與其內閣(英文: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內閣''',由[[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領導,並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 '''執政官與其內閣(英文:The Chief Regent and His/Her Cabinet of Grandia)'''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內閣''',由[[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領導,並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格蘭迪亞眾議院]]和全國人民負起政治責任。內閣主要功能為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 ||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Infobox government agency | 執政官為內閣首長,各總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執政官依《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由[[格蘭迪亞眾議院]]推選,通常是由眾議院最大黨黨魁出任,各總長等官員則由執政官直接任命。{{Infobox government agenc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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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繼機關 = | |後繼機關 = | ||
|內部單位 = 內閣會議 | |內部單位 = 內閣會議 | ||
|附屬機關 = | |附屬機關 = 3部,3司,1局,1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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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 |||
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 |||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 |||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 |||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 |||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執政官與其內閣。''' | |||
== 內閣會議(院本部) == | |||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設立,執政官為其召集人,各總長、國策資政(法律上為執政官府所轄)為其當然成員。 | |||
值得注意的是,內閣會議所掌理之職權較大,重大的內政、外交、國防事務皆會須經內閣會議決議。<blockquote>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
#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 |||
#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 |||
#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
#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 |||
# 其他重要事項。 | |||
</blockquote> | |||
== 附屬機關 == | |||
=== 中央二級機關 === | |||
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 |||
==== 部 ==== | |||
總務部、外務部、防務部 | |||
==== 司 ==== | |||
律政司、保安司 | |||
==== 獨立機關 ==== | |||
選務司、檔案局 | |||
==== 附屬機構 ==== | |||
格倫迪亞時報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