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位法案」: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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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 法案 == {{blockquote|text= <div class="center">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br/> 新韓志共和國國家地位法案<br/> <div>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依國民之意願,頒布命令並鄭重宣告因不符合憲法原則而被視為非法之二〇一九年以來之所有新韓志共和國政府及中央議會之決議、立法及行動,已經獲得合法承認,新韓志共和國之外交主權,依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國家之…」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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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依國民之意願,頒布命令並鄭重宣告因不符合憲法原則而被視為非法之二〇一九年以來之所有新韓志共和國政府及中央議會之決議、立法及行動,已經獲得合法承認,新韓志共和國之外交主權,依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國家之改組由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繼承,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之外交主權,於二〇二二年三月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繼承,二〇二三年五月,聯邦與大西威與般咸聯合大公國合併後之新國家蒙萊納瓦聯邦,已獲本大會承認繼承新韓志共和國之主權,至此,蒙萊納瓦聯邦之法統獲得確立及保障。<br/> | 新韓志共和國國民大會依國民之意願,頒布命令並鄭重宣告因不符合憲法原則而被視為非法之二〇一九年以來之所有新韓志共和國政府及中央議會之決議、立法及行動,已經獲得合法承認,新韓志共和國之外交主權,依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國家之改組由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繼承,紐克蘭多與新韓志聯邦共和國之外交主權,於二〇二二年三月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繼承,二〇二三年五月,聯邦與大西威與般咸聯合大公國合併後之新國家蒙萊納瓦聯邦,已獲本大會承認繼承新韓志共和國之主權,至此,蒙萊納瓦聯邦之法統獲得確立及保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