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眾議院」:修訂間差異
→歷史
無編輯摘要 |
(→歷史) |
||
第60行: | 第60行: | ||
}} | }} | ||
== | == 沿革 == |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惟立法機關,惟三人仍實質掌握立法權。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惟立法機關,惟三人仍實質掌握立法權。 | ||
無編輯摘要 |
(→歷史) |
||
第60行: | 第60行: | ||
}} | }} | ||
== | == 沿革 == |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惟立法機關,惟三人仍實質掌握立法權。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惟立法機關,惟三人仍實質掌握立法權。 | ||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