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惟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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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令》立法,確立聯合帝國法規制度。 | *《標準法令》立法,確立聯合帝國法規制度。 | ||
*《皇室管理法案》立法,完善皇室管理體系。 | *《皇室管理法案》立法,完善皇室管理體系。 | ||
*《國營媒體法》立法,[[聯合帝國文部教科省|文部教科省]]依法成立 | *《國營媒體法》立法,[[聯合帝國文部教科省|文部教科省]]依法成立[[帝國廣播服務機構]]。 | ||
*《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 *《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 ||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