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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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行: | 第40行: | ||
吉平憲法第8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首都為平城直轄市 | 吉平憲法第8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首都為平城直轄市 | ||
吉平憲法第9條:直轄市不設置市委書記 只有市長 | |||
== 地理 == | == 地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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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憲法第9條:直轄市不設置市委書記 只有市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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