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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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 ==== 司法 ==== | ||
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依憲法規定行使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由終審法庭、高等法庭、上訴法庭、地方法庭及裁判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及推事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依憲法規定行使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由終審法庭、高等法庭、上訴法庭、地方法庭及裁判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及推事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 行政區劃 === | === 行政區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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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南聯合租界 | |昭南聯合租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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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 == | |||
{{main|格蘭迪亞外交|}} | |||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國內特殊政策,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現在的格蘭迪亞共和國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 |||
格蘭迪亞的外交,基於2023年12月《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2024年8月通過之《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應恪守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基本精神與原則,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 | |||
== 文化 == | == 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