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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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王在外交活動中代表整個協和公國,包括參加國際會議、拜訪其他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舉行外交會談以及接見外國使節。他同時有維護公國外交關係的義務,並擁有簽署條約、協議以及參與或制定外交政策的權力。 | 親王在外交活動中代表整個協和公國,包括參加國際會議、拜訪其他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舉行外交會談以及接見外國使節。他同時有維護公國外交關係的義務,並擁有簽署條約、協議以及參與或制定外交政策的權力。 | ||
除叛亂罪或危害 | 除叛亂罪或重大危害社會安全的罪名外,親王享有刑事豁免權,只有通過眾議會的彈劾或罷免程序才能受到起訴或免職。 | ||
=== 王儲 === | === 王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