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瓦雷克斯帝國」:修訂間差異
修正法律條文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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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行: | 第374行: | ||
= 法律 = | = 法律 = | ||
=== '''<big>諾瓦雷克斯帝國《元首授權法》</big>''' === | |||
元首-'''[[司馬定皝]]'''發布於2025/2/23。 | 元首-'''[[司馬定皝]]'''發布於2025/2/23。 | ||
==== | ==== 第一章:總則 ==== | ||
第1條【目的與原則】 | 第1條【目的與原則】 | ||
第387行: | 第387行: | ||
本法適用於帝國所有政府機構、部門及其運作,並涉及所有國家層級的權力結構。 | 本法適用於帝國所有政府機構、部門及其運作,並涉及所有國家層級的權力結構。 | ||
==== | ==== 第二章:元首的權力 ==== | ||
第3條【行政權集中】 | 第3條【行政權集中】 | ||
第436行: | 第436行: | ||
3. 在戰爭或緊急情況下,元首有權調動軍隊並指揮國防事務。 | 3. 在戰爭或緊急情況下,元首有權調動軍隊並指揮國防事務。 | ||
==== | ==== 第三章:集中權力的執行 ==== | ||
第7條【緊急權力】 | 第7條【緊急權力】 | ||
第467行: | 第467行: | ||
2. 任何與國家重要事務相關的決策,元首應基於國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做出最終判斷。 | 2. 任何與國家重要事務相關的決策,元首應基於國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做出最終判斷。 | ||
==== <big>第四章:權力監督與合法性</big> ==== | |||
第10條【元首的合法性與忠誠】 | 第10條【元首的合法性與忠誠】 | ||
第474行: | 第474行: | ||
1. 若發現元首行為與國家利益相違背,則由特定機構(如軍事領袖或政府高官)可提出質疑,並進行合法的監督。 | 1. 若發現元首行為與國家利益相違背,則由特定機構(如軍事領袖或政府高官)可提出質疑,並進行合法的監督。 | ||
==== | ==== <big>第五章:法規的生效與終止</big> ==== | ||
第11條【法規的生效】本法自帝國最高統治者批准之日起生效,所有政府部門和機構應即刻依照本法執行,並將所有工作集中於元首的指導下。 | 第11條【法規的生效】本法自帝國最高統治者批准之日起生效,所有政府部門和機構應即刻依照本法執行,並將所有工作集中於元首的指導下。 | ||
第482行: | 第482行: | ||
為帝國確立獲封條件。 | 為帝國確立獲封條件。 | ||
第一條:基本規定 | ==== 第一條:基本規定 ==== | ||
1. 爵位僅授予諾瓦雷克斯帝國公民,外國人不可封爵。 | 1. 爵位僅授予諾瓦雷克斯帝國公民,外國人不可封爵。 | ||
第490行: | 第489行: | ||
3. 爵位授予後,受封者需進行正式冊封儀式,並宣誓效忠元首與帝國。 | 3. 爵位授予後,受封者需進行正式冊封儀式,並宣誓效忠元首與帝國。 | ||
第二條:親王爵(Imperial Prince)資格 | ==== 第二條:親王爵(Imperial Prince)資格 ==== | ||
1. 血統資格: 元首的直系子嗣或兄弟可自動獲封親王爵。元首可特許國家重要貴族的直系成員為親王,但此類親王無繼承元首之權。 | 1. 血統資格: 元首的直系子嗣或兄弟可自動獲封親王爵。元首可特許國家重要貴族的直系成員為親王,但此類親王無繼承元首之權。 | ||
第498行: | 第496行: | ||
3. 親王的權力: 擁有高度自治權,但仍需效忠元首。 可組建「親王軍」,但軍隊規模須受帝國監管。 參與帝國高級決策會議,影響國策。 | 3. 親王的權力: 擁有高度自治權,但仍需效忠元首。 可組建「親王軍」,但軍隊規模須受帝國監管。 參與帝國高級決策會議,影響國策。 | ||
第三條:王爵(Kingly Duke)資格 | ==== 第三條:王爵(Kingly Duke)資格 ==== | ||
1. 親王的直系子孫可繼承王爵,須獲得元首承認。 | 1. 親王的直系子孫可繼承王爵,須獲得元首承認。 | ||
第506行: | 第503行: | ||
3. 需承擔國防義務,向帝國軍隊提供資源,並在戰時接受元首調遣。 | 3. 需承擔國防義務,向帝國軍隊提供資源,並在戰時接受元首調遣。 | ||
第四條:公爵(Duke)資格 | ==== 第四條:公爵(Duke)資格 ==== | ||
1. 世襲公爵: 由貴族家族世代繼承,需經元首批准。 | 1. 世襲公爵: 由貴族家族世代繼承,需經元首批准。 | ||
2. 功勳公爵: 在軍事、外交、經濟發展等領域有卓越貢獻者,可由元首授予公爵爵位。 | 2. 功勳公爵: 在軍事、外交、經濟發展等領域有卓越貢獻者,可由元首授予公爵爵位。 | ||
第五條:伯爵(Earl)資格 | ==== 第五條:伯爵(Earl)資格 ==== | ||
1. 可世襲,亦可由元首授予軍事或行政功臣。 | 1. 可世襲,亦可由元首授予軍事或行政功臣。 | ||
第521行: | 第516行: | ||
為帝國限制權力與懲罰機制。 | 為帝國限制權力與懲罰機制。 | ||
第一條:封爵與繼承限制 | ==== 第一條:封爵與繼承限制 ==== | ||
1. 所有貴族的繼承權需經元首批準,不得私自傳承。 | 1. 所有貴族的繼承權需經元首批準,不得私自傳承。 | ||
第529行: | 第523行: | ||
3. 貴族不得參與叛亂或陰謀,否則將剝奪爵位,封地歸還帝國。 | 3. 貴族不得參與叛亂或陰謀,否則將剝奪爵位,封地歸還帝國。 | ||
第二條:軍事權力限制 | ==== 第二條:軍事權力限制 ==== | ||
1. 貴族的軍隊規模需受帝國軍事部監管,不得私自擴軍。 | 1. 貴族的軍隊規模需受帝國軍事部監管,不得私自擴軍。 | ||
第537行: | 第530行: | ||
3. 公爵、伯爵可擁有小規模自衛軍,但不得干涉帝國軍事行動。 | 3. 公爵、伯爵可擁有小規模自衛軍,但不得干涉帝國軍事行動。 | ||
第三條:經濟權力限制 | ==== 第三條:經濟權力限制 ==== | ||
1. 貴族不得私自發行貨幣或徵收額外稅款,所有財政政策需經帝國批准。 | 1. 貴族不得私自發行貨幣或徵收額外稅款,所有財政政策需經帝國批准。 | ||
2. 封地內的關稅、商業稅等需部分上繳國庫,以確保帝國經濟穩定。 | 2. 封地內的關稅、商業稅等需部分上繳國庫,以確保帝國經濟穩定。 | ||
第四條:違規處罰 | ==== 第四條:違規處罰 ==== | ||
1. 參與叛亂者,剝奪爵位,家族貴族地位連坐降級。 | 1. 參與叛亂者,剝奪爵位,家族貴族地位連坐降級。 | ||
第552行: | 第543行: | ||
=== <big>《外交法》</big> === | === <big>《外交法》</big> === | ||
==== '''第一章:總則''' ==== | |||
第一條:本法旨在規範諾瓦雷克斯帝國與外國之外交關係,確立邦交原則,保障國家利益,維護國際秩序。 | 第一條:本法旨在規範諾瓦雷克斯帝國與外國之外交關係,確立邦交原則,保障國家利益,維護國際秩序。 | ||
第二條:諾瓦雷克斯帝國遵循平等互惠、互不干涉內政、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各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第二條:諾瓦雷克斯帝國遵循平等互惠、互不干涉內政、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各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
'''第二章:邦交規範''' | ==== '''第二章:邦交規範''' ==== | ||
第三條:凡與諾瓦雷克斯帝國建立正式邦交之國家,須於三日內在帝國境內建設大使館。逾期未建設者,視為無誠意維繫外交關係,立即終止邦交。 | 第三條:凡與諾瓦雷克斯帝國建立正式邦交之國家,須於三日內在帝國境內建設大使館。逾期未建設者,視為無誠意維繫外交關係,立即終止邦交。 | ||
第566行: | 第556行: | ||
第五條:邦交國如有違反本法,帝國有權單方面終止外交關係,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制裁措施。 | 第五條:邦交國如有違反本法,帝國有權單方面終止外交關係,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制裁措施。 | ||
'''第三章:文化共識''' | ==== '''第三章:文化共識''' ==== | ||
第六條:諾瓦雷克斯帝國強調文化自信,凡與帝國建立邦交之國家,應尊重並理解帝國文化、歷史、價值觀,並推動雙方文化交流。 | 第六條:諾瓦雷克斯帝國強調文化自信,凡與帝國建立邦交之國家,應尊重並理解帝國文化、歷史、價值觀,並推動雙方文化交流。 | ||
第576行: | 第565行: | ||
# 禁止惡意詆毀或歪曲諾瓦雷克斯帝國的歷史與文化。 | # 禁止惡意詆毀或歪曲諾瓦雷克斯帝國的歷史與文化。 | ||
'''第四章:附則''' | ==== '''第四章:附則''' ==== | ||
第八條:本法由帝國外交部負責執行,違反本法者,由外交部裁定應對措施。 | 第八條:本法由帝國外交部負責執行,違反本法者,由外交部裁定應對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