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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夏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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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民權利'''
'''第四條 公民權利'''
   
   
1. '''炎夏帝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其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出身等因素受到歧視。
'''1.''' '''炎夏帝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其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出身等因素受到歧視。
2. 公民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基本人身權利,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被非法剝奪或限制。
3. 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他人合法權益。
'''2.''' 公民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等基本人身權利,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被非法剝奪或限制。
'''3.''' 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他人合法權益。
4.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迫他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迫他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5. 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並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6. 公民享有勞動權和休息權,國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5.''' 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並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7. 公民享有參政權,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等,依法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
'''6.''' 公民享有勞動權和休息權,國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7.''' 公民享有參政權,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等,依法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
   
   
=== 第五條 公民義務 ===
=== 第五條 公民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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