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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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 ===政府=== | ||
神聖天禮帝國爲一'''聯邦君主制帝國''',其政體結合神授皇權、選帝制度與封建邦國體系。根據《'''大憲章'''》(德語 | 神聖天禮帝國爲一'''聯邦君主制帝國''',其政體結合神授皇權、選帝制度與封建邦國體系。根據《'''大憲章'''》(德語:Das große Charta)所規定,帝國設有'''三大中央機構''',分掌立法、司法與大君推舉職能,並以下轄五大君國及多個屬邦、自由市共同構成。政府運作'''基本民主''',惟大君則由貴族組成之選帝會進行選舉而'''非全程民選''',且皇帝在除選帝會外的任何機構都擁有'''絕對權力''',可繞過議會或大君直接進行'''決裁'''。 | ||
====帝國行政圈==== | ====帝國行政圈==== | ||
; 帝國議會(Reichstag) | ; 帝國議會(Reichstag) | ||
: 帝國議會為帝國之最高立法機構,成員包括神聖天禮皇帝、大君 | : 帝國議會為帝國之'''最高立法機構''',成員包括神聖天禮皇帝、大君(Erzherrscher)、選帝侯(Kurfürsten)及諸邦代表。議席按邦國等級分配,自自由市至王國,級遞而上。議會負責審議法案、監督行政、批准重大人事任命及帝國預算。 | ||
; 帝國樞密法院(Reichshofrat) | ; 帝國樞密法院(Reichshofrat) | ||
: 樞密法院爲最高司法機關,專責裁決邦國間爭議、憲政解釋及制度性法律爭端。其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爲維護政法分立之象徵。皇帝、大君及諸邦君可派員參與政務,惟除皇帝外,任何人不得干預裁判過程。 | : 樞密法院爲'''最高司法機關''',專責裁決邦國間爭議、憲政解釋及制度性法律爭端。其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爲維護政法分立之象徵。皇帝、大君及諸邦君可派員參與政務,惟除皇帝外,任何人不得干預裁判過程。 | ||
; 選帝會(Kurfürstenrat) | ; 選帝會(Kurfürstenrat) | ||
: 選帝會由七位選帝侯組成,專責推舉帝國大君。每兩月進行一次選舉,候選人限於除維禮君國外之四大君國元首,得票最多者當選。選帝會亦具罷免大君之權能,確保權力制衡。 | : 選帝會由七位選帝侯組成,專責''推舉帝國大君''。每兩月進行一次選舉,候選人限於除維禮君國外之四大君國元首,得票最多者當選。選帝會亦具罷免大君之權能,確保權力制衡。 | ||
====大君職權==== | ====大君職權==== | ||
大君爲帝國政務之執行首長,依皇命統籌全帝國施政,主持議會、發布政令、舉薦高官,協調五邦行政事務。其權限雖廣,然不得違逆皇帝御筆聖諭,亦不得干涉樞密法院裁決。大君若濫權,皇帝得即時罷免並命選帝會重行選舉。 | 大君爲'''帝國政務之執行首長''',依皇命統籌全帝國施政,主持議會、發布政令、舉薦高官,協調五邦行政事務。其權限雖廣,然不得違逆皇帝御筆聖諭,亦不得干涉樞密法院裁決。大君若濫權,皇帝得即時罷免並命選帝會重行選舉。 | ||
====邦國等第==== | ====邦國等第==== | ||
帝國下轄五大君國與多級邦國,依其自治與主權程度分為: | 帝國下轄五大君國與多級邦國,依其自治與主權程度分為: | ||
* '''自由市''' | * '''自由市'''(Freie Städte):最小行政單位,享部分自治,需隸屬他邦並受其保護。 | ||
* '''屬國''' | * '''屬國'''(Untertanenstaaten):具次級主權,依附主權邦國。 | ||
* '''公國、伯國、王國''' | * '''公國、伯國、王國'''(Herzogtum, Grafschaft, Königreich):擁有完全主權,主掌軍政外交,於帝國議會中享有較高席次。 | ||
====皇權與繼承==== | ====皇權與繼承==== | ||
'''神聖天禮皇帝''' | '''神聖天禮皇帝'''(Kaiser der Theodorisches)具備'''神授至尊'''地位,其皇位恆由維禮帝君承襲。皇帝具'''最終憲法裁示權'''、'''大君直接罷免權'''與'''御筆政令權''',爲帝國統一與信仰正統之象徵。 | ||
===法律===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