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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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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作為紐新聯邦之國家元首,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履行左列職權: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作為紐新聯邦之國家元首,依據《[[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及《[[韓寧政府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履行左列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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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於國際場合上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任命駐外使節、接受外國駐我大使之國書及向他國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於國際場合上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任命駐外使節、接受外國駐我大使之國書及向他國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議會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案、公布由聯邦主權議會通過之法律、依照總理之提議解散聯邦主權議會及否決聯邦主權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 |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議會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召集聯邦主權議會臨時會議、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案、公布由聯邦主權議會通過之法律、依照總理之提議解散聯邦主權議會及否決聯邦主權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