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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和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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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ed>Vodka (建立內容為「{{Infobox country |name = '''清和聯合帝國''' |name_en = United Empire of Qinghe |image_flag= UKQ.png |image_coat= UKQ2.png |motto= |anthem= |loctext= 東亞 |capital= 宮都直隸區(法律上,皇宮所在地)、桂城特別市 (行政上) |official_languages= 現代標準漢語、英語、粵語、閩南語 |ethnic_groups= 漢族(以閩南裔、客家裔為主) |government_type= 君主立憲制、半邦聯制、清和制 |re…」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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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行: | 第209行: | ||
!代表色 | !代表色 | ||
|- | |- | ||
| | |清和 | ||
| | |桂城特別市 | ||
|舜和 | |舜和 | ||
|舜和 | |舜和 | ||
第220行: | 第220行: | ||
|橘色 | |橘色 | ||
|- | |- | ||
| | |湳興 | ||
|興昌特別市 | |興昌特別市 | ||
|恕聰王 | |恕聰王 | ||
第252行: | 第252行: | ||
|2 | |2 | ||
|粉紅色 | |粉紅色 | ||
|- | |||
|匯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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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儀王 | |||
|佐儀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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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2 | |||
|5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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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克治 | |||
|基斯特別市 | |||
|朱孝文 | |||
|朱孝文 | |||
|總統制 | |||
|3 | |||
|2 | |||
|9 | |||
|2 | |||
|普魯士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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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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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四維 | |||
|楊四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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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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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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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行: | 第381行: | ||
=== 皇室會議 === | === 皇室會議 === | ||
皇室會議為國家最高決策機構,由 | 皇室會議為國家最高決策機構,由皇帝擔任機關領導。 | ||
皇室由 | 皇室會議由皇室與經特許之上品爵組成。<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十二條 皇室會議具有下列權力: | 第十二條 皇室會議具有下列權力: | ||
第397行: | 第430行: | ||
=== 司法院 === | === 司法院 === |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下設司法官會議、庭務府,由首席司法官擔任機關領導。<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下設司法官會議、庭務府,由首席司法官擔任機關領導。<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二十六條 司法官會議為司法院之最高決策機關,由首席司法官擔任主任委員。 | 第二十六條 司法官會議為司法院之最高決策機關,由首席司法官擔任主任委員。 | ||
第416行: | 第449行: | ||
政務委員會無實際決策權力,惟得向執政府提出施政建議。 | 政務委員會無實際決策權力,惟得向執政府提出施政建議。 | ||
執政府為國家優先施政機關,具有政務之決策權與施行義務。<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 | 執政府為國家優先施政機關,具有政務之決策權與施行義務。<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三十七條 執政府有權於 | 第三十七條 執政府有權於皇帝許可後發布戒嚴令與緊急命令。 | ||
第三十八條 執政府遇窒礙難行之法案得移請國王覆議。 | 第三十八條 執政府遇窒礙難行之法案得移請國王覆議。 | ||
第427行: | 第460行: | ||
外務院為國家外交事務之優先決策與執行機構,下設合作發展署、邦誼事務部、國際組織部、國際情勢與外交關係署、僑民事務署,由外務總理擔任機關領導。 | 外務院為國家外交事務之優先決策與執行機構,下設合作發展署、邦誼事務部、國際組織部、國際情勢與外交關係署、僑民事務署,由外務總理擔任機關領導。 | ||
外務總理由政務總理向聯邦會議、皇室會議舉薦同意後任命。<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 | 外務總理由政務總理向聯邦會議、皇室會議舉薦同意後任命。<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四十三條 合作發展部為國際合作與促進微國家發展等業務之專責機關。 | 第四十三條 合作發展部為國際合作與促進微國家發展等業務之專責機關。 | ||
第442行: | 第475行: | ||
聯邦會議為國家優先決策機關,由聯邦主席擔任機關領導。 | 聯邦會議為國家優先決策機關,由聯邦主席擔任機關領導。 | ||
聯邦代表之產生由自治國公民直選產生或由自治國行政機關之首長直接擔任,以選舉產生者,任期六個月,連選得連任。<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 | 聯邦代表之產生由自治國公民直選產生或由自治國行政機關之首長直接擔任,以選舉產生者,任期六個月,連選得連任。<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五十一條 各自治國至少具有兩席聯邦會議席次,海外公民與屬地具有一席次。 | 第五十一條 各自治國至少具有兩席聯邦會議席次,海外公民與屬地具有一席次。 | ||
第467行: | 第500行: | ||
=== 國民會議 === | === 國民會議 === | ||
國民會議下設監議會、諮議會,監、諮議員由全國公民直選產生,任期三個月,連選得連任。,兩議會設議長擔任機關領導。 <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 | 國民會議下設監議會、諮議會,監、諮議員由全國公民直選產生,任期三個月,連選得連任。,兩議會設議長擔任機關領導。 <blockquote>'''<big>《清和聯合帝國 國家基本法》</big>''' | ||
第五十六條 兩議會之席次由 | 第五十六條 兩議會之席次由皇帝訂定之。監、諮議會總席次應為奇數且不得多於八席,國民會議總席次數不得少於六席或多於 | ||
十二席。 | 十二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