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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委員會」: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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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共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共管理委員會為履行其被賦予之職務,依本法之規定設立相關機構。」,奠定了公共管理委員會設立行政機構之基礎,後於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中,指出該會下設教育文化及宗教廳、人權與人力資源廳、經濟與智慧財產廳、公共報業廳、國家檔案中心及現代化政府對策會議等單位。 | 根據《公共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共管理委員會為履行其被賦予之職務,依本法之規定設立相關機構。」,奠定了公共管理委員會設立行政機構之基礎,後於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中,指出該會下設教育文化及宗教廳、人權與人力資源廳、經濟與智慧財產廳、公共報業廳、國家檔案中心及現代化政府對策會議等單位。 | ||
在公共管理委員會廢止後,原屬人權與人力資源廳、經濟與智慧財產廳、公共報業廳及國家檔案中心之業務移撥予總務府,而總務府同時新設立公共報業廳及國家檔案中心;而教育文化及宗教廳及現代化政府對策會議之相關業務則移撥回內閣,部分職權移撥回內閣後設立[[永續發展及數位化政府部]]。 | 在公共管理委員會廢止後,原屬人權與人力資源廳、經濟與智慧財產廳、公共報業廳及國家檔案中心之業務移撥予總務府,而總務府同時新設立公共報業廳及國家檔案中心;而教育文化及宗教廳及現代化政府對策會議之相關業務則移撥回內閣,部分職權移撥回內閣後設立[[永續發展及數位化政府部]];而高級專員公署則接手經營公共管理委員會之粉絲專頁及持有公共管理委員會會徽。 | ||
== 參見 == | == 參見 == | ||
[[category:已廢止的紐新聯邦政府機構]] | [[category:已廢止的紐新聯邦政府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