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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亞斯坦戰爭」: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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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設立三國駐尼亞斯坦國高級代表,監督雙方協議之施行,人選由紐新聯邦、聯合帝國及華江斯坦三國協調。</blockquote> | 8.設立三國駐尼亞斯坦國高級代表,監督雙方協議之施行,人選由紐新聯邦、聯合帝國及華江斯坦三國協調。</blockquote> | ||
2023年2月24日,雙方同意 | 2023年2月24日,尼亞斯坦中央政府經會商後,一致同意《移民法規》增設第拾壹條,禁止「意圖顛覆國家、推翻政府者」申請成為該國合法公民。並強調是「為保護國家發生政變或者分裂行動,再次出現叛亂份子等狀況」而增設。 | ||
同日下午,雙方同意於仲裁庭有終審結果或小結後再繼續談判。晚間,[[全微共|華人微型國家共同體]]作出仲裁如下: | |||
時間證明了尼亞斯坦國僅此唯一,即由尼亞斯坦主權託管協定所成立之代管政府行使主權之尼亞斯坦國。尼亞斯坦國民政府僅為原首相徐宇彤違反條約成立之偽政權。本會現要求大會全體會員國不得承認其之主權及禁止與其接觸合作,並勒令僞尼亞斯坦國民政府立即解散,若不從則聲請秘書處發佈行政命令,禁止僞國民政府內部成員進入華微共大樓,並聲請秘書處與東道國商討叛黨分子之入境事宜。 | 時間證明了尼亞斯坦國僅此唯一,即由尼亞斯坦主權託管協定所成立之代管政府行使主權之尼亞斯坦國。尼亞斯坦國民政府僅為原首相徐宇彤違反條約成立之偽政權。本會現要求大會全體會員國不得承認其之主權及禁止與其接觸合作,並勒令僞尼亞斯坦國民政府立即解散,若不從則聲請秘書處發佈行政命令,禁止僞國民政府內部成員進入華微共大樓,並聲請秘書處與東道國商討叛黨分子之入境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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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尼亞斯坦國之託管問題,按尼亞斯坦主權托管協定,在託管政府尚未宣告託管結束或簽訂結束條約前,尼亞斯坦國未經託管政府之准許所作之決定,託管政府皆有權於事後否決。故仲裁主席團認為此時應當依據條約內容,主權依舊由託管政府行使。就以上事項,仲裁主席團認為國民政府基於情理皆無法成立,故作出此判決。 | 就尼亞斯坦國之託管問題,按尼亞斯坦主權托管協定,在託管政府尚未宣告託管結束或簽訂結束條約前,尼亞斯坦國未經託管政府之准許所作之決定,託管政府皆有權於事後否決。故仲裁主席團認為此時應當依據條約內容,主權依舊由託管政府行使。就以上事項,仲裁主席團認為國民政府基於情理皆無法成立,故作出此判決。 | ||
仲裁結束後,雙方繼續展開和談。雖多數條件得到雙方認可,但針對首謀之處置、雙方伺服器資料保存與否,以及高級代表條款,雙方未有共識,因此歷經兩日的談判而無果。 | 仲裁結束後,雙方隨後繼續展開和談。國民政府方面引用馬來西亞共產黨叛亂的歷史事實,請求託管中央政府寬大處理,而託管中央政府方面多次批判國民政府之態度。 | ||
雖多數條件得到雙方認可,但針對首謀之處置、雙方伺服器資料保存與否,以及高級代表條款,雙方遲遲未有共識,因此歷經兩日的談判而無果。 | |||
2月25日晚間,國民政府「國王」[[徐宇彤]]在伺服器中表示談判可能破裂;[[華江斯坦中央聯邦政府|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政府]]在當天晚間緊急宣布國家總動員令,並以全票通過重組協和軍的提案;[[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鄭靖永]]下令召集國土安全部隊因應緊急狀態;[[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變更談判條件為無條件投降,緊張局勢一度推高至最高點。當天半夜,作為華微共仲裁主席團成員之一的[[舜和]]亦介入和談,至此主席團三名成員(其餘皆已迴避本案)均參與和談。 | |||
[[舜和]]向各方提出長串問題以釐清事態之後,便表示不希望談判破裂,並指出談判破裂對託管與中央政府也有一定負擔,但對國民政府影響較大。特別是「託管政府很有可能宣告談判破裂甚至是宣戰」。其呼籲「雙方儘量放低自己的位置,以一個相對對等的方式談判」。同時,徐氏得到資料顯示知名爭議人士[[楊翰]]「宣稱」幕後操縱尼亞斯坦事件,其深感震驚並痛批其無恥。 | |||
== 和解與終止託管 == | == 和解與終止託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