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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聯合皇帝」: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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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 | 第8行: | ||
==職權== | ==職權== | ||
根據《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 | 根據《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聯合皇帝有下列職權: | ||
* 行媾和 | * 行媾和、締結各種條約。 |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 任命或解職[[聯合帝國首相|政務院首相]]及副相、 | * 任命或解職[[聯合帝國首相|政務院首相]]及副相、各部會首長。 | ||
* 在各 | * 提名及任命聯合法院大法官。 | ||
* 在各組成國元首協商後,依法宣布戒嚴。 | |||
* 公布法律命令。 | * 公布法律命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