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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聯合皇帝」:修訂間差異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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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聯合皇帝有下列職權: | 根據《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聯合皇帝有下列職權: | ||
* 行媾和、締結各種條約。 | * 經最高立法機構之議決後,代表國家行媾和、締結各種條約。 |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 任命 | * 依[[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選舉產生之人選任命[[聯合帝國政務院|政務院]][[聯合帝國首相|首相]] | ||
* 提名 | * 經首相提名,任命副首相、各部會大臣及副大臣。 | ||
* | * 經帝國議會提名,任命聯合法院大法官。 | ||
* 公布法律命令。 | * 依法宣布戒嚴。 | ||
* 經首相或首相及相關部會大臣之副署,公布法律或命令。 | |||
== 產生方式、輪替順序 == | == 產生方式、輪替順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