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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帝國議會」:修訂間差異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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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決法律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議決法律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 選舉首相。 | * 選舉首相。 | ||
* 議員得對首相提出不信任動議。 | * 議員得對首相提出不信任動議,經過半數議員同意,該任首相應辭職。 | ||
* 議員得提出自請解散動議,經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獲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者,由帝國議會議長作為代表,向聯合皇帝提請解散議會。 | |||
帝國議會議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 帝國議會議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